|全文公布!河南正式向郑州、洛阳下放部分省级管理权限( 二 )


六、对下放的权限 , 省直部门不得擅自收回或者以事前备案、征得同意等方式变相继续行使 。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同意 , 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再行决定下放 。
七、涉及权限下放的省直部门和郑州市、洛阳市应当做好下放省级管理权限的对接衔接工作 。 省直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 , 加强规划引领、标准规范、制度约束、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支持郑州市、洛阳市有效承接相关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
郑州市、洛阳市应当制定承接方案 , 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 完善设施设备 , 强化力量配备 , 优化办理流程 , 提高办理效率 , 切实承担好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 。
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特定区域需要行使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 , 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执行 。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