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妨害公务、虚假诉讼 辉县这两涉恶团伙13人获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 张波 张亚林 通讯员 吴京宇
2020年9月28日 , 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等10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一审依法公开宣判 。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其他九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 , 并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妨害公务、虚假诉讼 辉县这两涉恶团伙1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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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期间 , 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郭某甲、曾某对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款谋取非法利益 。 期间 , 为追讨贷款及高息 , 被告人郭某某纠集被告人曾某、郭某甲、郭某乙、吴某某、郭某丙、郭某丁、闫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劳改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 , 以暴力殴打、威胁、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扣车变卖、“协商”、“调解”、静坐、破坏村委会选举等手段 , 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 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郭某某为首要分子 , 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为重要成员 , 被告人吴某某、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较多 , 以被告人郭某甲、曾某以租赁的一门面房为经常聚集点 , 被告人郭某某采用在该门面房聚会、打牌、请吃饭等手段对集团成员进行管理 。 在该集团违法犯罪活动中 , 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曾某共同出资提供放贷资金;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主要负责对外宣传、招揽客户、寻找借款人实施放贷、实施催债等 , 被告人曾某主要负责放贷资金的转账支付、实施催债等 。 在首要分子郭某某的组织、指挥下 , 郭某某、郭某甲、曾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 , 有组织的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 攫取非法利益 , 侵占被害人财产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辉县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20年9月27日 , 辉县市人民法院对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职某甲、职某乙、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犯妨害公务罪等罪一案一审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 被告人职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虚假诉讼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违法所得26600元予以追缴 , 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职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 , 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 , 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妨害公务、虚假诉讼 辉县这两涉恶团伙1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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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 , 被告人职某甲非法成立某中介 , 开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息贷款谋取非法利益 , 为追讨借款本金及高息 , 职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职某乙等人加入 , 以殴打、滋扰、恐吓、剥夺人身自由等手段 , 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 逐步形成了以职某甲为纠集者 , 李某某、职某乙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 被告人职某甲负责提供放贷资金、组织人员要账 , 李某某负责放贷记账、书写民事起诉状进行虚假诉讼、参与具体要账 , 职某乙负责要账 。 该恶势力团伙通过长期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 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 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