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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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于2012年与
被告范某 ,
约定范某将位于绿园区迎宾路的
某房屋出售给高某 ,
成交价格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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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发商原因 ,
该房屋产权没有办理完毕 ,
尚不能进行产权更名 ,
所以高某在购房款中扣留1万元 ,
待房产更名后再支付 。
同日 , 范某向高某交付该房屋 ,
高某入住直至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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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 ,
房屋不动产权证得以办理 ,
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时 ,
却出现了新问题 。
由于范某与房产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是2010年 , 而范某与李某于2014年办理离婚 。 故该房系范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而二人离婚判决书上
未标注此房屋产权归属 ,
现在李某拒不配合更名过户 ,
高某遂将范某与李某 ,
诉至绿园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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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
合同是由高某与范某签订的 , 我并不知情 , 所以合同应该无效 。
那么高某与范某
签订的《购房协议》
是否有效呢?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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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该《购房协议》中只有范某一人的签名 , 李某称对此并不知情 , 但自2012年签订协议至今 , 李某从未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 。
同时结合范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 , 亦可以证明被告李某对该涉案房屋已出售等相关事实均已知晓 , 且在通话录音中被告李某也表示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更名 。
因此 , 该《购房协议》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 应认定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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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高某与被告范某于2012年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2、被告范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原告高某坐落于绿园区迎宾路某;
3、原告高某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三日内向被告范某、李某 。
【近日|关于房子那些事 | 夫妻共有婚内房,单方买卖需注意】来源:北方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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