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拽倒身亡,为何被判定为“意外事件”?
_本文原始标题:老人被狗绳拽倒身亡 , 为何被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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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 , 一段“老人被一只大型犬牵引绳绊倒致死”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 。 围绕事件本身 , 引发了相当规模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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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将事件初步判定为意外事件?村民口中的未成年“问题少女”是否经过狗主人允许才牵狗出门?这种情况下 , 狗主人要承担责任吗?老人的家属为什么不要求赔偿……该事件在网络发酵后 , 这些问题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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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频中可以看到 , 老人(麦某女88岁)被飞奔过身旁的大型犬牵引绳绊倒 , 瞬间被拽得腾空而起又附面朝下 , 狠狠摔倒在地 , 场面触目惊心 。 寻狗而来的女孩(罗某女12岁) , 在发现倒地的老人后 , 小跑着与狗离开现场 。 老人送医后因救治无效死亡 。 随后 , 官方通报称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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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瞬间的悲剧牵扯到了多个涉事人 , “未成年人”“老人”“狗主人”都是当今社会的敏感热点 , 所以当这些元素都在同一时间出现的时候 , 这种关注和议论就自然的爆发 , 舆论也将这个女孩推上了风口浪尖 , 很多人不解 , 为什么出了人命却是意外事件?
【老人被狗绳拽倒身亡,为何被判定为“意外事件”?】在法律中 , 什么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 不是犯罪 。 ”
意外事件具有3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 , 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 , 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 。 从认识因素上来讲 , 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 ,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
回到事件本身 , 为什么被认定为意外事件?
这里有两个主体 。 一是狗主人 , 二是遛狗的小姑娘 。 对狗主人而言 , 将狗拴在自己院子这个行为是个日常生活行为 , 正常情况下并不会给社会带来风险 , 因此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 对遛狗的小姑娘而言 , 虽然偷牵他人狗的行为并不合适 , 但遛狗本身的行为也是上文所述日常生活行为 , 况且其遛狗之初也有牵住狗绳 , 同时本次事件中的犬类为萨摩耶 , 不是禁止饲养的猛犬或其他猛兽 , 正常操作不会有很大风险 , 故亦不能追究其遛狗致人死亡之刑事责任 。
狗绳绊倒老人致死是一个极小概率的事件 , 一般情况下 , 当事人能够预料到的基本上有“未牵绳会导致他人被咬伤(一般情况不致死)”“破坏财物”等这些结果在可预料的范围内的情况 。 在可预料范围内 , 故采严格责任 , 不论过错 。 小概率事件一定要结合一般人的认识标准 。 特殊情形下 , 专业人士从事专业行为 , 对其认识要求则要高于一般人;特殊人群(如弱智 , 未成年人等)则要兼顾行为人情况 , 对其认识要求低于一般人 , 结合构成要素 , 因此对此事件定性为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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