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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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 , 北京同仁堂发出声明 , 正式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 。 而此时正值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的关键时期 。 北京同仁堂官方网站截图
据报道 ,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发布声明称 ,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 , 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 , 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 , 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 目前 , 北京同仁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 而天津同仁堂方面尚未正式回应 。
另据报道 , 天津同仁堂曾于2018年首次申请主板上市 , 排队两年后撤回申请 。 今年6月28日 , 天津同仁堂再次在创业板递交IPO申请 , 并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 。 值此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关键时期 , 北京同仁堂提起的诉讼或将影响其IPO进程 , 而有关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问题 , 也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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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使用中 , 北京同仁堂(上图)与天津同仁堂的相关标识都有着较大不同 。 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官网首页截图
两家“同仁堂”
历史上就曾打过商标侵权官司
回顾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的历史 , 最早可溯源至清代成立的“同仁堂药室” 。
据两家同仁堂的官网和网上公开资料显示 , 1669年(清康熙八年) , 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 , 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 。 从1723年开始 , 北京同仁堂为宫廷供奉御药 , 一时备受推崇 。
但北京同仁堂在发展过程中也历经了诸多坎坷 。 因资金周转问题 , 北京同仁堂当家乐平泉不得不对外招股 。 于是 , 乐家姻亲 , 也就是乐家女婿张益堂入股了北京同仁堂 , 开始统领经营、分管制药 。
后来 , 乐平泉成功将北京同仁堂收回自营 , 而张益堂也从北京同仁堂处赎回股份 , 在天津另立“张家老药铺” , 一度曾为北京同仁堂在天津的代理商 。
1852年 , 张益堂未经乐家许可将“张家老药铺”更名为“天津同仁堂” , 引起乐家不满 , 随后北京同仁堂起诉天津同仁堂侵权 。 天津同仁堂败诉 , 被判决不能卖北京同仁堂的药品 , 也不允许其使用北京同仁堂的商标 , 但允许其使用“天津同仁堂和记”的名称 。
新中国成立后 , 两家同仁堂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 北京同仁堂归为国有 , 天津同仁堂则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后 , 成为民营企业 。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 , 为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 , 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 。
巧的是 , 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 注册商标为“太阳” 。 而其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药厂 , 此前还于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
因此 , 两家同仁堂都是“中华老字号” , 经营范围均涉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也都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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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左图)与天津同仁堂的“太阳”商标 。
字号与注册商标
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
此次 , 北京同仁堂再诉天津同仁堂 , 系典型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例 , 又因涉及历史渊源问题 , 在处理这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 , 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等原则 。
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 | 专栏】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 , 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 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构成商标侵权 。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 , 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 , 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 , 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所谓“突出使用” , 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 , 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 , 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 , 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 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