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政府允许老百姓私人持有什么武器

老子《道德经》中指出“民多利器 , 国家滋昏” , 即指流散在民间的兵器越多 , 对武器的管理就越容易失控 , 国家就会越容易陷入混乱 。 秦统一六国后 , 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治理 , 汲取前代的经验教训 , 自秦代以来 , 历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武器的管控 , 认为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根除乱源的基本要求 。
为了防止盗匪 , 古代政府允许民间私人蓄备自卫用武器 , 但是对所拥有的武器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 。 在唐朝 , 兵器分为两类:一类准许私家据有 , 用以保护个人生命安全及家庭私有财产的弓、箭、刀、楯、短矛等五种短小轻型武器 。 实际上 , 弓和箭在冷兵器时代可以说是民间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武器 , 即使拥有不过用于自卫防身而已 。 另一类则禁止私家存藏和制造 , 如甲、弩、矛、矟、具装等 , 称为禁兵器 。 弩射程远、威力大 , 矛、矟等长兵器杀伤力很大 , 一旦官府允许民间扩散 , 不法之人就有可能借此发动内乱 , 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 , 从而危及封建统治 。 具装、旗幅等虽然不具备杀伤力 , 但是可以成为谋反谋叛的工具 , 所以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私人拥有 , 违者严惩 。
在古代,政府允许老百姓私人持有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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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虽然允许民间合法制造私人可以拥有的武器 , 但对重要管控的刀枪等杀伤性武器的制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制造的弓箭长刀 , 要“官为立样” , 即按照官方样式打造 , 并且要求每件器物成品上要刻上工人的姓名 , 然后才允许买卖 。 这种规定不仅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 更重要的是 , 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责任 , 方便查询武器流出源和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
唐朝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政权 , 在法律上对私人拥有不同禁兵器 , 处罚标准不同 , 私有国家规定之外的禁兵器者 , 要处以一年半徒刑;私有禁兵器“弩一张” , 罪行更重 , 要加二等处罚 , 处以二年半徒刑;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的要处流放两千里之刑;私藏“甲三领及弩五张”的达到处罚极限 , 即被处以绞刑 。
在古代,政府允许老百姓私人持有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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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私自制造禁兵器甲弩等 , 处罚更为严厉 , 在“私有”处刑的基础上 , “各加一等” , “造未成者 , 减二等” 。 即使私造未遂 , 也未造成重大危险 , 但是由于其是具有杀伤力的武器 , 因此只要有这种想法 , 即使行为未遂也要加以处罚 , 只是量刑相对较轻而已 。
如果拾得军队或政府“阑遗”的禁兵器 , 都必须在三十日内送还官府 。 如果超过三十一日不送还官府 , 依照“私有禁兵器”治罪 。
在古代,政府允许老百姓私人持有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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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役军人不允许私藏携带武器 。 唐代中后期 , 军队中供职的武将也不允许个人私藏武器 , 违者要受到严厉惩处 。 作为高级军官的左武卫大将军、检校内外闲厩兼知监牧使王毛仲 , 曾私自向太原军器监“索甲仗” 。 太原少尹严挺之知道此事后 , 向朝廷进行检举揭发 。 唐玄宗怀疑毛文仲有谋反之心 , 但因证据不充分 , 不便明说 。 于是藉由“在公无竭尽之效 , 居常多怨望之词” , 将其远贬 , 随后“诏杀毛仲 , 及永州而缢之” 。
留学人员禁止武器交易 。 对于留学生涉及武器的行为 , 唐律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蕃人因使入国??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 , 律无别文 , 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 。 ”据此 , 留学生若与百姓私自交易 , 按盗窃罪论处 , 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的处罚 。 留学生若私自与百姓交易禁兵器 , 要被唐朝廷判处绞刑 。 若交易未成 , 则“减死三等 , 得徒二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