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清算程序——以浙江为例( 二 )


民办学校、幼儿园财务清算程序——以浙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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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损益及约束性行为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 , 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 , 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 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 , 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算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 , 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 。
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部分 , 视同普通债权处理 。 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 , 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 , 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捐赠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本学校债权等 。
五、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 , 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 , 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工作 , 必要时可以调阅特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 , 并提出监督意见 。
以上为财务清算的一般性工作程序 。 不排除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 需要在财务清算前 , 做好沟通准备工作 。
此外 , 最重要的一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 , 享有法人财产权 。 ”这四类资产按要求应该分别登记入帐的 。 因民办非企业的举办者变更 , 只是举办者权益变更 , 在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中最应该清楚的就是理清债务和往来 , 分清四类资产 。 搞清了举办者权益 , 才可能让新任举办者明白自己的权益有多少 。 同时也防止在举办者变更过程中 , 学校法人和师生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失 。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 如果审计报告是合法中介机构对清算组按程序完成工作后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果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 , 是可以做为清算报告资料来提交的 。 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 , 按一个时点的例行的财务审计报告 , 是无法满足审批要求的 , 则是不能代替清算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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