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的诗与远方:为4000万债务可以下跪,但一直在异地投资

作者|刘工昌
提起李亚鹏 , 媒体的下一个称呼该是天后王菲的前夫 , 作为知名男演员 , 也曾集万千宠爱于一身 , 没想到前不久一则“下跪”的新闻传遍全网 。
李亚鹏缘何要对人下跪?
事情很简单 , 当年李亚鹏搞地产时答应投资方:开发期满后 , 投资方可收回投资 , 并拿到4000万 。
结果李亚鹏没按要求还钱 , 于是从2017年开始就被人告了 。
李亚鹏的诗与远方:为4000万债务可以下跪,但一直在异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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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 , 李亚鹏称投资方敲诈勒索;没料到投资方反手就提交了一份录音 。
李亚鹏的诗与远方:为4000万债务可以下跪,但一直在异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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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的诗与远方:为4000万债务可以下跪,但一直在异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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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录音 , 听起来完全就是一个走投无路的人面对债主的逼债苦苦哀求 。 后来尽管李亚鹏方回应称 , 这是经过恶意剪辑的录音 , 但无论如何这些话出自他之口 , 已不可能抹清 。
除此之外 , 投资方在对李亚鹏公司的审计中 , 还发现存在“向利益关联方转移资产” , 同一项工作签了两个合同的情况 。
李亚鹏的诗与远方:为4000万债务可以下跪,但一直在异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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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一审二审李亚鹏都败诉 , 就自是没什么问题了 。
2018年3月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显示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9日 , 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 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 , 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 。 若本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 , 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 ,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 。 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 , 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 , 3年开发周期届满 , 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
2015年4月17日 , 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 , 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承诺 , 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 , 承诺原2012年1月9日签署完毕的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到期债权执行: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到期债权 , 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 , 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
2015年6月 , 阳光100(02608.HK)发布公告称 , 丽江雪山艺术小镇符合公司以街区综合体产品为主打产品发展方向的战略转型部署 , 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将以1.938亿元收购雪山投资51%股权 。 雪山投资的主要股东变更为阳光100、李亚鹏、北京泰和友联和中书控股 , 分别持股51%、27.84%、10%及6.61% 。
收购完成后 , 阳光100将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和销售 , 而李亚鹏则负责项目文化商业生态圈的构建 。
就此 , 一审法院认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承诺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 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 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 , 自愿承诺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 , 现支付期限已经届满 , 其二人应当按照承诺函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 。 现泰和友联公司主张李亚鹏、李亚炜支付4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 于法有据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值得一提的是 , (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指出 , 李亚鹏、李亚炜上诉主张签署《承诺函》时存在胁迫情形 , 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 故该主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2018年、2019年 , 李亚鹏方面继续就“4000万欠债案”进行再审申请 , 得到了法院支持 。
2018年12月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 , 该院经审查认为 , 本案应当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 , 并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 , 确定诉争4000万元款项的性质后 , 对泰和友联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 再审期间 ,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9年9月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出炉 , 由于涉案合同签署的过程 , 应当进一步审查 , 并结合全案证据依法予以处理 。 该院裁定 , “撤销本院(2018)京03民终3815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67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