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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 且未取得综合所得 ,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答: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 , 没有综合所得的 , 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 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因此 , 如果纳税人存在多处经营所得且没有综合所得的 , 建议预缴时只选择一处扣除减除费用 。 来源:上海税务核稿:薛攀编辑:小林【来源:青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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