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成了提款机? 主持人收礼引发激烈讨论, 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
【粉丝成了提款机? 主持人收礼引发激烈讨论, 是否违法要具体分析】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主持人收受艺人粉丝礼物事件 , 引发舆论持续发酵 。
礼物大部分来自在节目亮相的明星、艺人的粉丝后援团 。 粉丝们希望偶像能够得到主持人的特别关照 , 也会比拼谁送的礼物更昂贵、更奢侈 , 以彰显自家偶像的人气 。 给《快乐大本营》节目组送礼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行为 , 礼品清单上甚至包括各种大牌奢侈品和投资金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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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多年来的王牌节目《快乐大本营》近日陷入风波供图/东方ic
事件引发热议后 , 湖南卫视发布声明 , 称坚决反对主持人、演员、嘉宾收受粉丝礼物等不正当行为 , 针对网友反映情况正在进行全面调查 , 如查实有不当收受礼物行为的 , 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
除了机构和行业自律 , 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款能够约束此类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
一位法律届人士告诉第一财经采访人员 , 主持人收受礼物的行为 , 的确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是受贿罪 , 但犯罪认定基于诸多前提条件 , 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
不正当竞争甚至是受贿罪?慎言
首先 , 如果只是粉丝出于对艺人、对主持人的喜爱而送礼 , 即使超过了常人所能理解的人情往来的价值 , 那也只属于公民之间的馈赠 , 不能简单认定是违法 。 “不要动辄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行为 , 只有万不得已的时候才上升到刑法手段 。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 , 很难认为这些主持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
艺人有求于主持人 , 主持人收受了贵重礼物 , 并利用职务便利给艺人提供了帮助 , 但两者之间不能建立关联 , 比如粉丝团送礼 , 不能追究到艺人本人 , 即没有粉丝团和艺人共谋的证据 , 此种情形也不构成违法 。
假如粉丝团送礼和艺人之间有明确证据证明 , 送礼是根据艺人的授意 , 比如原本就是艺人想送礼物 , 自己不方便送 , 而是通过粉丝转送 。 这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艺人通过粉丝团名义送礼 , 主持人收受了贵重的礼物 , 金额超过法律规定 , 并对艺人提供了帮助 , 这个行为对于其他没有送礼的艺人而言 , 至少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 ”
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要具体分析 , 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处罚企业的情形较多 , 而粉丝团是否属于经营实体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还是仅仅就是个人组成的没有经营主体资格、没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 情况就比较复杂 , 无法一概而论 。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 , 上述法律人士认为 , 很难判定这些主持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 一方面 , 从刑法谦抑原则来看 , 不能轻易上升到刑事手段 , 同时还要考察主持人给予艺人的关照属于何种性质:“在节目上不去为难艺人 , 态度好一点 , 是否算一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在法律上有一定争论 。 ”相对而言 , 一般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比如上级领导对下属的提拔 , 或者招标采购合同当中指定让特定对象中标等行为 , 是明显违法的 。
在具体案例中 , 主持人或者艺人的身份至关重要 , 即是普通艺人还是有行政职务的艺人 。 公开信息显示 , 湖南广播电视台是一家大型传媒事业单位 , 但其从业人员可能并没有事业编制 , 而只是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 , 因此主持人和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法律关系 , 如果被认定是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任命或委派的工作人员 , 其身份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假如是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 接受普通人的礼物馈赠就有问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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