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国最早开始形成体系的土地制度,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发展成熟,到春秋晚期开始逐渐瓦解。井田制的思想内容至今看来都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后代对于井田制的研究持续了数千年之久。从经济史的角度上看,井田制也是中国古代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着去伪求真的信念,井田制的研究才得以深入。对于井田制的研究,主要有两部分,其一是对井田制存在真实性的讨论,二是判断井田制的性质以及影响。井田制并没有存在很长的时间,为什么会在历朝历代都被进行解释和研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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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井田制为何会消亡?其性质是为何?1.井田制是如何瓦解的?在井田制之前,原始社会也出现了最早的土地分配制度,那时候的人们由于生产力低下,采用的是氏族公社土地分配的原则,平均分配,集体耕种土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制度被淘汰,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井田制。“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在《孟子·滕工文下》中记载了对于井田制的描述。通过“同养公田”可见,井田制中存在着较多的公有成分。而在周代以后,就开始出现了“九夫为井”,井田制中个人私有成分居多,耕作者占据私田。在后期的演化中,土地由于被长期占有转化成为了个人的私有。西周时期,贵族间存在土地交易行为,个人土地私有在贵族之间已经存在。土地私有此后也是自上而下进一步的的发展。春秋时期,鲁国推行“初税亩”实质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一直到后来的秦国商鞅变法“为田,开阡陌”,土地私有制被广泛推行,井田制也是至此彻底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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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对于井田制的性质问题,从历史事实来看,井田制以国有为名,实质上是贵族土地私有制。如何判断井田制的性质,有两大特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公田”“私田”之区分,二是分地的定期轮换。从现实意义来看,井田制的内涵是符合马克思对农村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这个重要历史命题的,井田制的性质,也是村社土地所有制。井田制中“公田”“私田”的划分,体现了井田制的公私二重性。在我看来,对于井田制性质的讨论,在本世纪中国社会的性质制度下,是非常的具有研究意义的。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提到了关于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提到“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在我看来,这个观点在古代中国乃至许多的古老文明地区是不适用的。古时候存在的氏族关系,血缘关系具有很强的遗留性质,在人类步入阶级社会之后,并不会很快的消除。这也是古中国内部公有制在一个时期内战胜私有制的原因。因此,在村社制度下的井田制,土地所有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但公社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遭到消除,这也是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被保留了下来。井田制度在夏商周三代,实质上是被打上了国家阶级的烙印村社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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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田制是否真实存在于历史?对于井田制是否存在这个问题讨论的出现,是由于井田制记载资料的缺乏,所以会有学者提出质疑,甚至大胆提出井田制并非真正存在,而是一种理想中的制度。对井田制度有无问题,大部分的古代学者都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我们能够看到如今的历史记载中对井田制的正面评价,能够较为清晰地看到井田制的全貌。在土地问题上,中国的改革家也是乐此不彼的进行改革,沿袭前人经验,并加以创新。井田思想似乎是统治者们眼中对于解决土地需求问题的良方。在历史长河中,总会有人本着去伪存真的思想,对历史提出质疑。在二十世纪初,胡适为代表的文学家们掀起了关于井田制是否存在问题的辩论。胡适本人认为,“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井田制度中的“均产制”在胡适看来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在胡适之后,更多的质疑声发出,八十年代初,胡寄窗甚至把井田制评价为“古代最混乱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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