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人的婚俗陋习, 为何如此诡异? 最终被清廷禁止

众所周知,清朝民间的婚俗礼仪大多延续了明朝时的“六礼”。只是名称上有些演变,风俗亦有些不同,包括了说媒定亲、换帖纳彩、回奉、送彩礼、踩花堂、过嫁妆、嫁娶、闹房、回门等礼仪程序。而嫁娶是整个婚俗中最隆重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婚俗的核心。
不过,在清朝的民间,还有一些奇婚异俗并不广为人知。清政府对一部分陋俗严加禁止,致使一些婚俗逐渐走向消亡。
01.泉州冥婚
冥婚,周代便已流传,并为禁止之俗。此俗虽被禁止,但由于帝王将相带头推行,故盛行不衰。到了清代,福建泉州地区的冥婚已经发展到“娶木主”和“娶烈女”的地步。
娶木主有两种新类型:
一是女方未婚先死,男方在另择配偶结婚前,要先迎已死的原配者的木主,第二日才可迎后配的新娘。
二是姑娘尚未定婚先死,她的父母便将她的婢女作为新娘,抱着死者的木主出嫁。这种婚姻只有家境贫困的男人才愿意接受。男方可从这门婚事中减免全部聘金和彩礼,同时又得到可观的嫁妆。
“娶烈女”,即男方定婚后,男方忽然死亡,女方不敢违约另嫁,只好作为烈女被男家迎娶进门。迎娶时,其女要照新娘的装束戴花冠、乘花轿,男方邀乡老长辈迎接。烈女进门后,将被送入烈女房,脱去喜服,换上孝衣,到厅堂拜天地与公婆,并随男方家人痛哭一场。清代,烈女的生活十分不幸,一进夫家就被关进烈女房,终日不得出来与外人接触,房门及窗均紧闭或遮盖,唯有一妇女服侍其生活。
02.蒙古族的走婚
在川滇交界地区居住的蒙古族,有一种独特的婚姻形式——走婚。
据说这种走婚风俗形成于清咸丰年间。当地的蒙古族土司对租种土地的蒙古族贫民实行租税制。贫民要缴纳地租外,还要缴纳婚礼税等三十余种税。沉重的婚姻税,导致没有任何支付能力的蒙古族贫民寻到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走婚制。他们背着土司开始了秘密婚姻生活,即男不到女家落户,女不到男家落户。
即使“走婚”,也要按规矩办事,订婚时要请媒人说亲;婚姻大事要由男女双方的父母作主,只有父母同意后,男女双方才能交换定婚礼物;结成秘密夫妻后,男女双方均不得另求新欢。当这种独特的婚俗在下层流行开来后,土司得知亦加以限制,但收效甚微,最后,土司只好采取顺其自然的办法,这种婚制逐渐从秘密走向公开。
03.广东空妇婚
空妇婚是指未婚夫不在家而娶妻的婚俗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广东较为流行。婚礼仍很隆重,女用花轿迎进男家门,只是行礼交拜时,新娘左侧,以一雄鸡代替新郎。
新娘嫁至新郎家,必须恪守规矩,不得与外人亲近,更不得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否则,会遭到族人的严惩。
04.侗族抢婚
抢婚,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起源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母系氏族社会解体时,妇女不甘嫁至男方氏族部落,于是出现强制性的抢婚。
至清,其抢婚性质已发生质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抢掠,而是带娱乐游戏色彩的佯抢。在湖南和贵州的毗邻地区,男方要想把心上人娶到家,必须采取抢的方式。男方村寨的后生择吉夜,浩浩荡荡直奔女家村寨,一路火把之光跳跃,鼓乐齐鸣。女家村寨的妇女们在寨内各隐蔽点等待男方的到来。
当抢亲的小伙子进村后,姑娘们使用条帚、响篾劈头盖脸地痛打,直至被小伙子们缴了械才算罢休。小伙子们受尽捉弄,抢到用红绳缠绕新草鞋的新娘后,要冲破姑娘们层层围追堵截,将新娘背出寨。之后,鼓乐齐鸣,连放三炮,以示抢到新娘,凯旋而归。
05.强令禁止的小儿婚
小儿婚是包办婚姻畸形发展的产物,较具代表性的有指腹婚、襁褓婚和童养婚。
这几种婚姻形式都比较古老,至清代,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推进了文明的进程,很多人意识到这种婚姻的鄙陋之处,开始出现对前两种婚姻的明文禁令。
童养婚亦是一种变态小儿婚形式,但在各地宗族中普遍盛行,未见有何禁令。究其原因,包办婚姻的双方父母都得到了各自的利益,女方家是因贫穷,故将其送至富裕人家做童养媳,此举目的是为让孩子能有条活路。而男方家则白白得了个劳力、奴婢,加上婚娶简单,故许多有钱人家愿做此笔“买卖”。这正是童养婚盛行不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