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5日发布2019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1.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 ,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 经调查 , 2013年至2017年期间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重庆地区销售“福特”牌汽车时 , 通过制定并下发《价格表》、要求经销商签订《价格规范自律协议》、制定车展期间价格政策以及限制经销商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 , 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整车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 在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价格控制下 , 下游经销商基本按照其限定的整车最低转售价格对外销售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为加强对下游经销商的控制 , 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经销商的报价和实际零售价格进行监控 , 并对不按最低价格政策销售汽车的经销商 , 通过扣除保证金、暂停供货等措施进行处罚 。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限定经销商整车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 2019年6月 ,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以罚款1.628亿元 。
2.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
2018年8月 , 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 经调查 , 2018年7月 , 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 , 在延安市某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销售价格 , 经商议决定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均上调60元 。 商议最终形成《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并陆续盖章 。 随后 , 10家混凝土企业将此联合声明和统一涨价情况告知各自下游建筑企业 , 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签订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或直接执行新的价格) , 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 。 截至执法机关启动调查 , 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 , 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 。
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经营行为 , 违反了《反垄断法》 。 2019年8月 , 陕西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以罚款4922907.73元 。
3.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2017年12月 , 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 经调查 ,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 ,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 , 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品牌汽车时 , 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 , 经销商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 2016年至2018年3月 , 通过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了上述价格控制 。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 , 违反了《反垄断法》 。 2019年12月 , 江苏省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以罚款87613059.48元 。
4.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8月 , 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 经调查 , 2013年至2015年期间 ,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 , 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 。 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 , 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 , 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进入被封锁市场 , 从而削弱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 , 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
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排他性协议的行为 , 违反了《反垄断法》 。 2019年4月 , 上海市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责令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 并处以罚款24378711.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