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冠夫姓”、“妻从夫姓”古已有之。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到了现代社会,此种现象已经不多见,到了年轻一代几乎没有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考量,法律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妻随夫姓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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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看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5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大男子主义、大女子主义显然都是违法的。紧接着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男女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结婚后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强制另一方改名换姓。也许有朋友会突发奇想,既然不能强制,那我是否可以说服妻子,自愿随夫家的姓氏呢?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民法典中的另一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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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根据该条规定,自然人的姓氏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妻随夫姓”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况,不可以选取父母之外的姓氏。我们分析一下,是否属于第三中情况“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正当理由呢?妻随夫姓,我们先不考虑是否包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内,是否有违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但至少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有违公序良俗,且妻随夫姓不属于正当理由。因此,法律是禁止妻随夫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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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妻随夫姓、妻冠夫姓,是否合法】当然,少数民族为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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