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如何理解古代帝王的生杀大权?( 二 )


 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如何理解古代帝王的生杀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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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后世皇帝的懈怠,权力便渐渐转移到内阁。这套本来集中皇权权力的制度,反而大权旁落,被内阁抓到了手里,与稳固皇权的初衷背道而驰。清朝入主中原后,继承了明朝的君臣体系,并将其进一步发扬光大——设置军机处,军机处所有臣子需要跪着听皇帝指令和记录皇帝的决定。军机处的设立,使君臣关系从此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主仆关系。自明代起,“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种思想出现之后,人命变得更加轻贱,皇帝可以对臣子随意生杀予夺。洪武十八年,郭恒案爆发,整个贪污案件中,“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而当时朝中臣子总数不过两万余人。到了清朝,臣子需要自称“奴才”,自认皇帝家奴。在封建社会里,奴才是没有多少自己的人身主权的,在皇帝这里,更是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全副交给皇帝,形成真正的“家天下”。怎样理解古代帝王的生杀大权?皇帝的生杀大权,其重点不是在“杀”,而是在“生”。封建制度中,人的命是由皇权决定的,命从一开始就是交在皇帝手中,这种情况下,人的生命的存续是在皇权的默认下才得以继续的,而皇帝在杀人时,并不是在“杀”,而是在剥夺人“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