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诏|国家若发生这三种情况,连皇帝也得写“检讨书”

“罪己诏”可谓我国历史上最特殊的文体,因为有资格写这种文体的职业只有一个,那就是皇帝。所谓“罪己诏”,就是古代君王为了反省自己过错写的“检讨书”。一般来说,“罪己诏”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有笼络民心的功效。
 罪己诏|国家若发生这三种情况,连皇帝也得写“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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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写罪己诏的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
一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是国家发生了某些天灾人祸;
三是政权危难之时。
罪己诏|国家若发生这三种情况,连皇帝也得写“检讨书”】在古代的典籍里能够找到的“罪己诏”模本,是《尚书》中的《汤诰》和《秦誓》。文字比较详细并且能够作为模本的,是《吕氏春秋》里出现的这句后代“罪己诏”常用的格式语言:“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讲的是商汤罪己的故事。所以,“罪己诏”的起源,古人认为是从“禹、汤罪己”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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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当政时期,朝廷有个武将名叫党仁弘。党仁弘担任广州都督期间贪赃枉法,私吞了不少公款,几年的任期吃了个脑满肠肥。这件事被同僚检举揭发后,大理寺来到广州进行查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理寺依唐律判处党仁弘极刑。
不过,李世民向来宠信党仁弘,觉得他是个难得的将才,若将其杀掉对于国家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出于保护人才的考虑,李世民便以一道圣旨替党仁弘说情,称他罪不至死,撤销了大理寺的裁决。就这样,本该依法被判处死刑的党仁弘逃过一劫,被发配到边疆充军。
放在其它王朝,这种事本无可厚非。毕竟在封建社会,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皇帝的一句话比例律更具效力。不过,李世民却是个颇为开明的皇帝,在这件事过后他感到深深的不安。毕竟,任何人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出于个人情感干涉司法机关的裁决无疑是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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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世民召集了文武群臣,怀揣沉痛的心情对百官进行了深刻检讨:
“大唐的例律,作为一国之君的朕应该带头执行,而不应该出于个人情感僭越法度,这样做无疑是失信于民。我袒护党仁弘的做法,简直是以私心乱国法。
这件事朕的错误有三:
一是用人不察,错用了党仁弘这种奸猾之人;
二是徇私枉法,包庇了罪臣;
三是赏罚不分明,处事有失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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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皇帝自身意识到错误之外,君王发布“罪己诏”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国内出现了天灾。大禹、成汤,都曾因为天灾颁布过“罪己诏”,后世的皇帝还时常以大禹和成汤为楷模,进行效仿。
例如:在魏文帝时期,国内出现了日食现象,当时的老百姓都比较迷信,有人说之所以出现“天狗食日”,是因为三公之过。魏文帝听闻此事后,主动颁布罪己诏,将过错揽到自己身上。元仁宗和清顺治帝的身上亦发生过同样的情况,他们也选择与魏文帝一样主动承认过错,颁布罪己诏。
公元前163年,中原多地发生洪涝灾害,汉文帝颁布罪己诏:“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过欤?…将百官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欤?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公元前70年四月,四十九个地区突发地震,汉宣帝亦颁布罪己诏:“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毁坏宗庙,朕甚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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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不是每一份罪己诏都是统治者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有些罪己诏还带有推卸责任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