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互联网企业没有例外!( 二 )
关键点三:案件的罚款额和罚款幅度合法合理
虽然这三起案件所涉及的经营者都是经营规模大、受关注度高的企业 , 但各罚款只有50万元 , 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处罚力度不够大 。 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 这是对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所能给予的最高数额的罚款 。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 ,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 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然 , 根据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 经营者集中有包括“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内的违法行为的 ,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如果这个方案被最终修订的反垄断法采纳 , 那么将来这类行为的法律风险就要大很多 。
至于在50万元以下如何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 这要根据法律规定 , 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 。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 , 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 在这三起案件中 , 三家企业都属于业内较为知名的企业 , 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多年 , 这些企业应当了解申报义务但仍未依法申报 , 影响较差 。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 , 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 , 最终分别给予涉案经营者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应该说 , 这样的处罚结果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 (采访人员:赵文君)
来源:新华网、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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