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判赔80万!两公司仿冒完美日记“爆款”眼影被罚

“完美日记”推出的一款联名款动物眼影,成为了当下的“爆款”彩妆产品。
但是,随着产品的热卖,个别商家开始模仿商品的名称、装潢和广告语,以获取利益,最终被法院判赔经济损失80万元。
 日记|判赔80万!两公司仿冒完美日记“爆款”眼影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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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爆款眼影近似包装,被起诉索赔
逸仙公司称,其于2016年创立了“完美日记/Perfect Diary”品牌,通过线上线下多条销售渠道推广,更与当红明星、国际超模合作宣传推广品牌。2019年3月初,其与科学频道Discovery合作推出一款名为“完美日记探险家十二色动物眼影盘”的联名眼影,该产品共有四个色系。截止至2019年6月21日, 该产品在某平台的销售量达242606件,排名眼影类销售额第一。
后逸仙公司发现,在某网店中存在与其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侵权产品,在商品介绍中大量使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科学频道之一”“联名灵感”等与完美日记眼影相近似的广告语,并使用了完美日记的宣传视频短片。
销售的侵权产品实物上均标注有“媚族”商标标识,该商标的专用权人是御某公司,制造“委托方”是御某公司,两公司经营地址、范围、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有重合,为关联公司,已形成经营混同。
逸仙公司认为,伴某公司、御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庭审中,御某公司、伴某公司认为,该商品以动物形象作为包装,属行业内长存的包装方式,其已在商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品牌名称,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该商品包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且其已在同系列产品中构思新的包装,属于善意使用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论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逸仙公司主张高额赔偿均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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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探险家十二色眼影盘”为“完美日记”旗下的商品,在考察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应结合商品品牌给予整体评价,而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
因此法院认为,首先构成侵权。御某公司、伴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产品,并在网店中使用与逸仙公司率先使用的商品名称、广告语等相同和近似的宣传元素,客观上能够误导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共同承担责任。伴某公司、御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部分相同,经营地点为同楼层的相邻房间,工商登记范围均涉及化妆品批发、零售,表明两公司的人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均发生了混同。同时,从《公证书》载明的情况来看,两公司开设的网店收款账号均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且未有证据显示两公司的经营收益是独立且可区分的,表明两公司的财务发生了混同。综合四方面的混同情况来看,御某公司、伴某公司的法人财产和人员已无法区分,两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赔偿损失80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逸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两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的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销售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御某公司、伴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御某公司、伴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逸仙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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