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红楼梦、范氏义庄与中国式家族信托

大家好,我们的搞笑飞哥裁缝铺又来了,今天起我们一起来分享历史知识,也许你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哦。信托源于英国,但中国千年前就有信托的理念和实践。《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淫丧天香楼”,就有一个家族信托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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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中秦可卿的信托设想并非作者曹雪芹原创,中国历史上真实有传承了900年的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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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范氏义庄,还有培养出六位院士的怀海义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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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庄,上海《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期,有一篇文章:“论清代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权的关系”,有如下论述:清代中期,在江苏布政司的苏州、松江和常州三府,义庄不断地出现,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赞扬。?苏州是义庄的策源地,又比别处为多。作为楷模的范氏义庄,后来的族人不断经营。雍正七年(1729年),大同知府范瑶增置田一千亩,使该庄土地达到三千亩之多;乾嘉时编修范来宗加以整顿,增田一千八百亩,市廛百余所,每年有一万两银子的收入。在范氏义庄整顿扩建的同时,苏州及其邻郡松江、常州相继效尤。现据民国《吴县志》、光绪《锡金县志》、光绪《常昭合志稿》、《国朝先正事略》、沈德潜的《归愚文钞余集》、光绪《奉贤县志》、嘉庆《松江府志》、钱大昕的《潜研堂文集》、邓琳的《虞乡志略》、彭绍升的《二林居集》、《毗陵薛墅吴氏家谱》、道光《江阴县志》、李兆洛的《养一斋文集》、光绪《黎里续志》、任兆麟的《有竹居集》、同治《上海县志》、冯桂芬的《显志堂稿》、民国《黄埭志》及俞樾的《春在堂全书》等书记载,从康熙时期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苏、松、常三府出现的大大小小义庄计二百多个[2]。最大的系吴县范氏义庄,占田三千亩,最小的系同治十三年(1874年)建庄的无锡怀仁周氏义庄,占田一百一十二亩。考察义庄的建肇史,可以发现,既是土地兼并的产物,也是土地兼并的表现形式之一。义庄田是官僚、地主和少数大商人建造的,他们靠俸禄、贪赃、田租、高利贷、商业盈利等手段聚敛的钱财购置土地,建成义庄。如吴县人州同丁锦心和他的父、侄用一万五千多两银子购买一千亩土地,建成丁氏济阳义庄,知县丁士良又置书田三百亩,设义塾[1]。同县陶篠经商二十年,买田一千亩,构成陶氏浔阳义庄土地的主要部分[2]。无锡地主屈人秀经营农业,置四百亩粮田赡族,他的孙子屈廷栋遵其遗命,陆续添置土地,建成拥有一千亩田地的义庄[3]。建庄者不管采用何种手段购买土地,基本上是搜求农民的小块土地集聚而成。乾隆时的状元武进庄培因和儿子珍艺的祭田,在山桥头的三十亩,“佃户恳求放赎,即以田价归还”[4]。这就表明祭田原是小土地所有者农民出卖或出典的。在湖南辰州,有一份五百多亩的义田,其中有一百七十亩,是从只有一到三十八亩土地的十二户农民手中购买的,并役使他们为佃农[5]。这都说明义庄经营者是靠掠夺农民小块土地来积累义庄田或其他义田,并且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义庄田的形成,既是兼并土地而来,那么它的性质又是怎样呢?魏源给它下了一个定义:“井田废,而后有公恒产者,曰义田”[6]。义庄田是一种不动产,当然是一种恒产,问题就在这公产上。义庄建设者说义庄田是他们捐给宗族的,是宗族的公产,他们还以公产的名义向官府备案,如吴江任氏义田条规中“立户”条云:“同族所捐田号、数目、坐落地方,存有底册,其田亩总计若干,共立一册,册名‘任祠义田’”[7]。但是,要弄清所谓家族公产义庄田的性质,必须根据这种土地的真正支配者、经营方式、分配方式诸方面的状况来认定。义庄有一个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办事人员,一般叫做“庄正”、“庄副”。义庄的筹建者在庄内享有特殊地位,所谓“生则高下任意,没而子孙轮管,因缘为利”[8]。他们是义庄的当然监管人。即使他们及其子孙不直接管理,所用的庄正也是富裕农民。如常熟庞氏祠田,“择子姓殷实者司之”[9],武进庄氏祠产选择“有身家能干办廉励者”[10]经管。由殷实者、有身家的人来管理,可知宗族内的一般农民是不能染指于义庄的管理事务的。筹建义庄的大地主官吏、富有商人,以及他们吸收的一些同族地主或亲信,方能掌握义庄土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义庄的土地经营,完全采取封建的租佃形式,出租给农民耕种,同私人地主一样收取地租,而且一样地残酷。如昭文归氏义庄一千亩田出租,实行定额税制,每年收租米九百八十石,合每亩一石米,大约相当于农民收获量的一半。常熟屈氏义庄,一份田四百九十亩,额租米四百石;一份田四百六十亩,额租米四百石,另收钱六十余千文;一份棉花田三百五十亩,收豆、麦二百九十石,钱九十八千文[11]。义田主人还采取种种措施保证实现地租的征收,如武进庄氏祠堂规定了详细的地租管理办法,内有“征租法”一项:“至有刁佃缺欠成色及掺和水谷等弊,经管同督管须合心着力征讨,毋得循纵,偶有挂欠,亦必簿上注明,以便下熟并追”[12]。这些条规,显示了地主对佃农抗租、欠租的绝不通融。还有一点需要指出,即义庄不向本族人出租土地。早在北宋年间,范氏义庄规定“族人不得租佃义田”。到清代,吴县杨氏义庄也有同样规矩:“族人无论远近,不得租种义田”[13]。义庄的收取地租,数额同于一般私人田主,并且为了保证如数收租而不出租给族人,从这种状况来看,它同私人地主的经营方式和分配关系没有差异,从而表明这种土地制度是道地的地主土地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