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因“河南人”身份两次求职被拒 法院判被告公司公开道歉

  中新网杭州11月26日电(郭其钰)23岁女孩闫某某在浙江某公司求职时 , 两次因“河南人”身份而收到不适合岗位的通知 , 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 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审理该案 , 判决被告浙江某公司向原告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 , 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

  原告闫某某诉称 , 2019年7月3日 , 其因求职需要向被告浙江某公司投递简历 , 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 。 该公司在查看闫某某简历後 , 分别向其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 , 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 因该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 , 闫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口头道歉 , 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登报道歉 , 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

  被告浙江某公司辩称 , 该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 , 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 , 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 而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 , 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於原告籍贯的备注 , 不等同於歧视 。

  法院审理後认为 , 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 , 侵害其平等就业权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本案虽因原告闫某某作为河南人遭受就业地域歧视而引发 , 但本案争议的本质系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 ”该案承办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肖芄表示 , 一方面 ,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 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 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 另一方面 , 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 , 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 , 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