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为何好人遭殃坏人逍遥?梁美芬:整个香港都在等待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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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赴香港特派采访人员 白云怡 杨升 王雯雯】香港立法会议员、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梁美芬21日在接受《环球时报》专访时表示 , 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同属特区管治架构 , 应互相制衡 , 但司法独立不应是“三权分裂” , 不应造成当下特区管治能力接近瘫痪的局面 。 她同时表示 , 香港百年来建立起的法治精神正在受到考验 , 希望执法、检控和司法机构不要让香港市民在等待公义的过程中“等得太久” 。


 「公义」为何好人遭殃坏人逍遥?梁美芬:整个香港都在等待公义

▲▲ 「公义」为何好人遭殃坏人逍遥?梁美芬:整个香港都在等待公义的到来!▲▲

谈香港高院涉“紧急法”判词: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来自中央授权

11月18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 , 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简称“紧急法”)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 , 致使有关条款无效 。 对此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日发表谈话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 , 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 1997年2月23日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 该条例符合《基本法》 。

梁美芬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香港高院的争议性判决背后是香港一部分法律界人士长年存在的误区 , 即认为对《基本法》的“剩余解释权”(编者注:对《基本法》中抽象和不清楚地方的解释权)在香港而不在中央 。 她表示 , 事实上从香港回归伊始 , 香港特别行政区就是存在于国家体制内的一个设计 , 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来就没有做出把对《基本法》的“剩余解释权”直接授予特区法院的法律安排 。 香港法院对基本法解释权的权力来源和整个特区的权力来源一样 , 均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授权 , 即中国《宪法》第67条第4款和《基本法》第158条 。

根据《宪法》第67条第4款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法律的职权 。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 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 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

梁美芬告诉采访人员 , 过去22年以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释法上一直非常克制 , 释法与否主要取决于相关争议是否对香港与国家有重大影响 , 以及是否牵涉到中央的重要权力 。 此次高院的裁决涉及到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行政权力 , 而这一权力并非仅仅来自香港特区政府或立法会 。

“从行政体系设计上来看 , 特首的职位被纳入在全国的行政构架中 。 从法律规定来看 , 《基本法》第43条明确规定 , 特区行政长官同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 此外 , 此次颁布‘紧急法’的决定是特首在香港发生动乱的紧急情况下做出的 , 而香港动乱也非常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 。 ”她表示 , 自己认为这一议题显然牵涉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