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发布通告:其他城市口岸入关转运至大连24小时前要书面报备

为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策略 , 进一步筑牢进口冷链食品风险防控防线 ,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11月20日 ,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就大连市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口岸环节管理
1.大连海关负责按照海关部署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 按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 海关部门组织指导查验场地经营者或进口企业 , 按海关消毒指令做好散装进口冷链食品、被抽中的集装箱进口冷链食品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 , 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栏中给予标注 。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向各地区和部门定期发送进口冷链食品产地风险提示 , 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环境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 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 , 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 。
3.市政府口岸办负责与港口、海关部门对接 , 收集、汇总入境船舶和航空器及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消毒等信息 , 并将信息及时共享给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 。
4.大连机场和港口企业负责落实口岸消毒、通风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按照“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 , 加强口岸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 按规定做好机场和港口冷链货品装卸专用车辆的消毒工作 。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口岸疫情防控工作 , 督促指导港口企业切实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 , 重点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和运输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
6.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如实向海关部门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 , 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 做到可追溯 。 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履行海关查验流程 , 配合海关进行抽检查验 , 按要求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 消毒完成后 , 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 。
二、强化流通运输环节管理
7.进口冷链食品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运输工具时 , 货主或其代理人要对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实施消毒 ,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要做好运输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 。 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 , 承运企业不得开箱 。
8.对于从其他城市口岸入关转运至大连市的进口冷链食品 , 在食品到达大连24小时前 , 承运企业要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要向目的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 。 报备内容包含经营者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实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
9.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运输企业严格查验海关通关单证 , 督促企业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运输人员个人防护、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等措施 。
三、强化生产经营和出入库环节管理
10.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 , 在社会冷库或企业冷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 , 生产经营企业要查验货物所附的消毒证明 , 如未消毒 , 则在掏箱卸货时 , 对该批货物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 消毒完成后 , 消毒单位出具该批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 生产经营企业要对需打开外包装的货物的内包装实施消毒 。
11.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场超市、农贸(集贸)市场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毒、通风、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 按规定定期开展环境和相关人员核酸检测 。 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防控要求 , 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冷链食品货物已经消毒的证明 , 防止未经过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 。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 , 不得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 。 消费者需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 , 确保全程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