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申请改名遭拒,南充男子将公安局告了,法院这样判…

【南充|申请改名遭拒,南充男子将公安局告了,法院这样判…】
南充|申请改名遭拒,南充男子将公安局告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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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申请改名遭拒,南充男子将公安局告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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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喜欢身份证上的名字 , 南充市民李贵向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递交了一份改名申请 , 要求改名李旺 , 结果遭到拒绝 。 2020年9月9日 , 李贵便将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 , 要求为其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法院经审理 , 一审判决驳回李贵的诉讼请求 。
李贵是一名30岁的男子 , 一直对自己名字不满 , 想改个“吉利”的名字 , 转转运 。 2020年6月11日 , 李贵来到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 , 以自身需要为由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然而 ,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经过审查 , 发现李贵曾用名李富 , 年满18周岁后已更改过一次姓名 , 便口头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公安部等有关户籍管理文件的规定 , 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 对于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的回复 , 李贵认为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 禁止他人干涉 。 现自己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 经深思熟虑后确定的姓名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不批准改名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侵犯 , 遂将对方告上法院 。庭审过程中 , 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认为 , 李贵要求更改名字无特殊情况和理由 , 不符合相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总则》赋予了公民的姓名更改权 , 但必须“依照规定” , 受到一定限制 , 并非绝对自由 。《公安部下发的户口管理规范》作为全国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对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应规定 , 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 , 没有正当理由 , 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 , 以一次为限 。本案中 , 李贵在年满十八周岁后 , 曾于2009年已申请办理过一次姓名变更登记 , 再次申请违反 “一次为限”的规定 , 故被告拒绝为其再次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并无不当 。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更改姓名看起来是个人的事 , 但与社会安定息息相关 。 成年公民已广泛参与社会活动 , 对其更改姓名加以必要限制 , 有利于保持其社会关系相对稳定 , 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 ”承办法官刘建菊耐心释法析理 。 本案宣判后 , 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