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交易商协会:发行人不得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 )


《通知》提到 , 簿记过程中 , 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经协商一致 , 拟就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进行调整的 , 或适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的项目拟调整发行金额的 , 均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 , 并应事先由发行人或簿记管理人(经发行人授权)进行信息披露 。
如涉及调整簿记建档时间、利率(价格)区间等情况 , 簿记管理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所有承销团成员 , 承销团成员应第一时间通知到所有投资人 , 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留档留痕 。 鼓励相关参与方使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其他可集中追溯的技术手段履行通知义务 。
《通知》要求 , 各市场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实名开展或参与债务融资工具询价、销售、发行及信息沟通等 , 并对相关通讯信息进行全程记录留存 。 簿记管理人在开展簿记建档工作过程中 , 应当切实保障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 , 不得区别对待投资人 , 向投资人提供差异化的信息 , 严禁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人 。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