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居间管理需要加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


上海证券报|居间管理需要加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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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某期货营业部客户张女士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反映 , 其于2019年12月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与自称专家投资人的王某建立联系 , 王某称通过专家授课、名家喊单的方式可协助张女士实现账户资金翻倍的目标 。 经王某推荐 , 张女士通过网络开立了期货公司账户 , 在毫无期货相关操作经验的情况下 , 先后投入30万元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
在王某的操作指导下 , 张女士不仅没有盈利还亏损严重 , 经与期货营业部沟通才知晓王某并非营业部员工 , 而是居间公司人员 , 交割单据显示账户亏损6万多元 , 手续费4万多元 。 张女士认为 , 期货公司和居间公司通过欺诈方式 , 引诱客户开户入金 , 赚取高额手续费 , 要求期货营业部和居间公司共同承担期货交易造成的损失并返还多收取的手续费 。
二、主要争议
张女士称整个期货交易过程由居间公司工作人员对自己进行操作指导 , 但她并不知道其不是期货营业部工作人员 , 要求期货营业部与居间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期货营业部认为在网络开户过程中 , 营业部已进行了相关的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居间人身份信息及禁止性行为等内容的告知 , 张女士通过网络进行的每一步操作视为已知晓相关事宜 。 居间公司认为每一笔交易都是由投资者自己操作的 , 工作人员只是向投资者提出交易建议 , 不应该为投资者损失承担责任 。
三、调解过程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介入该案调解后 , 首先耐心聆听张女士对事情经过的详细叙述并仔细查阅其证明材料 , 向张女士解释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关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 因此 , 本纠纷中若是居间公司有过错 , 其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具体到期货公司的行为 , 根据期货营业部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 调解员认为在开户过程中期货营业部向张女士介绍了居间人情况 , 在风险提示方面也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 期货公司的行为没有瑕疵 。
其次 , 调解员向期货公司阐明 , 虽然目前对居间人的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 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也没有隶属关系 , 但期货公司在发展居间人的时候 , 与居间人之间是有合同关系的 , 应当基于合同关系对居间人进行合规管理 。
最后 , 调解员向居间人阐明:第一 ,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 而本纠纷中居间公司工作人员的部分言语有向张女士承诺收益的倾向 , 容易对张女士产生误导;第二 ,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 禁止期货公司会员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 , 从投资者提供的聊天截图来看 , 居间公司工作人员的部分言语有引导投资者按其意志交易的倾向 , 因此 , 居间公司工作人员部分行为有违职业规范 , 居间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 ,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 期货公司承诺加强对居间人的业务监督 , 居间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张女士进行补偿 。 张女士心结得以打开 , 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
四、案例点评
1.期货公司应加强自身的内控管理 , 增强合规风控意识 , 强化内部控制 , 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2.居间公司是期货市场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 , 居间公司对客户资源的有效开发保障了期货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 但居间公司需加强合规管理 , 在开展业务时 , 应主动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 , 不以所签约期货经营机构或其正式员工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 不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