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玩具枪案”再审:法院中止执行原判决,当事人取保候审( 二 )


同时 , 当事人的供述也与在押枪形物的型号、数量无法对应 , 比如 , 李秀兰供称其贩卖的枪形物型号有3种 , 但本案枪形物型号有4种;李秀兰供称其贩卖“仿AWP型号”之外的枪形物有3支 , 但本案该型号之外的数量有7支 。
辩护律师认为 , 从侦查阶段至今 , 景安朋没有一次供述自己给李秀兰发过枪形物 , 唯一承认发过枪形物的是其雇的工人 , 不过 , 工人仅陈述自己向李秀兰发过“短枪” , 而本案在李秀兰及其下游处查获的均为“长枪” 。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玩具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秀兰的涉案枪形物来自景安朋 。 ”景安朋的律师认为 , 原审裁定认定景安朋向李秀兰销售17支枪形物并有12 支为真枪 , 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此前担任过景安朋案一审、二审辩护人的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也认为 , 该案无罪辩护的条件和内容没有改变 , 他仍然坚持景安朋无罪 。
【山东“玩具枪案”再审:法院中止执行原判决,当事人取保候审】目前 , 景安朋等当事人正在等待再审法院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