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 二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从重处罚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此外 , 《意见》还提出 ,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 , 致人死亡、重伤 ,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 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从高空坠落物品 ,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高空抛物|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

▲▲ 高空抛物|定了!故意高空抛物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某小区内“防高空抛物监控”守护居民安全 。 书童 摄 来源:视觉中国

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 今次发布的《意见》还对物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进一步界定:

《意见》强调 ,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 , 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 , 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 , 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意见》要求 , 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 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 , 要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 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 , 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 , 形成有效合力 , 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