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 五 )


监督意见 。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花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第一 , 本案没有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 , 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二 , 涉案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对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整体长度、轴距有所调整 , 但调整幅度较小 , 无证据显示调整对车辆的质量和使用性能产生了影响 , 不能直接将此类产品认定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 。 客观上 , 涉案公司不存在“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故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据此 , 该院认为 , 涉案公司对车辆整体长度、轴距的调整虽有不规范之处 , 但此种行为与行业惯例、市场需求密不可分 , 不宜评价为刑事犯罪 。
监督结果 。 作出认定后 , 花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 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于收到审查意见的第二日主动撤销了案件 。
案件办结后 , 花都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了解到 , 行政机关已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 该院遂就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向涉案公司提出了5条具体建议 。 涉案公司根据建议 , 立即停止了“超标”车辆生产 , 并对已售同类车辆进行召回整改处理 。 同时 , 该公司重新拟定了产品研发流程 , 对相应的企业标准也进行了修改和备案 。 2020年3月 , 花都区检察院对该公司进行回访 , 该公司目前运营状况良好 , 拟于今年内完成上市 。
【指导意义】
1.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 。 对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 , 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 , 慎重对待 , 仔细甄别 , 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 本案中 , 涉案企业的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 因此涉案企业行为仅构成行政违法 , 但情节不严重 , 不宜作犯罪处理 。
2.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 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应当主动担当作为 , 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本案涉案企业的上市进度因刑事立案受到严重影响 , 花都区检察院积极履行立案监督职能 ,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企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有效避免了因不当立案可能给企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 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
3.要努力实现办案效益的最大化 。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既要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 又要积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 帮助指导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 提升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 本案办结后 , 花都区检察院及时向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 , 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 , 并多次上门了解企业发展情况 , 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 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服务质效 。 此外 , 本案的办理对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五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案例四
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故意毁坏财物? 私力救济? 主客观相统一?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监督撤案
【要旨】
正确辨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和私力救济手段 , 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