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原题为_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9号)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 。 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 , 不实行数罪并罚 , 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泽强 , 男 , 河北省人 , 1975年出生 , 原系北京欣和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
2010年8月4日22时许 , 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 , 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 , 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 , 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 。 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 。 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 , 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 , 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 , 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 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
【诉讼过程】
2010年8月7日 , 李泽强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9月7日被逮捕 , 11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10年12月3日 ,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0年12月14日 , 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 , 为泄私愤 ,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泽强自愿认罪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人李泽强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李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 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检例第10号)
【关键词】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 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 , 引起公众恐慌 , 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 , 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卫学臣 , 男 , 辽宁省人 , 1987年出生 , 原系大连金色假期旅行社导游 。
2010年6月13日14时46分 , 被告人卫学臣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 , 对四川导游李忠键说自己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 , 遂用手机拨打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 , 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 , 告诉接电话的机场工作人员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 , 注意安全” 。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接到电话后 , 立即启动防恐预案 , 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 , 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 , 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 , 查看安检现场录像 , 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 , 当日19时33分 , 3U8814航班飞机起飞 , 晚点33分钟 。
【诉讼过程】
2010年6月13日 , 卫学臣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大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 , 6月25日被逮捕 , 8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10年9月20日 , 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卫学臣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2010年10月11日 ,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被告人卫学臣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卫学臣自愿认罪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 , 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人卫学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 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