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四 )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
1991年3月12日 , 被害人林文忠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 , 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进行通缉 , 4月23日对三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 。 李建忠于2011年9月2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 , 蔡金文、陈锦城于2011年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 均已判刑) 。 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到案后 , 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林俊雄(已死亡)三人 。 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抓获 。 2012年3月12日 , 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 并通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 。 2012年12月4日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蔡金星、陈国辉核准追诉 。
另据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与被害人(林文忠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 , 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蔡金星、陈国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 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伙同他人入户抢劫14万余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 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 。 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 , 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建忠、蔡金文、陈锦城 , 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金星、陈国辉 , 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 , 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 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 , 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 。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 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 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综合上述情况 , 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 , 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 决定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 。
【案件结果】
2012年12月3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蔡金星、陈国辉不予核准追诉决定 。 2013年2月20日 , 芜湖市公安局对蔡金星、陈国辉解除取保候审 。
【要旨】
1.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 , 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 , 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 , 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 , 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 , 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共同犯罪 ,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 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涉嫌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 犯罪行为发生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 ,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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