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二 )
2012年11月19日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造成量刑不当 , 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2013年3月21日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 , 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 , 依法予以改判 。
【抗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且造成量刑不当 , 应予纠正 , 遂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 抗诉和支持抗诉理由是:
1.原判决对“入户抢劫”的理解存在偏差 。 原判决以“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 , 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 , 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并以暴力相威胁 , 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害”为由 , 未认定被告人陈邓昌所犯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 。 根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 , “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 但是 , 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 , 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 。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 “对于入户盗窃 , 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 , 本案中 , 被告人陈邓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导致量刑不当 。 “户”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方 。 “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 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 。 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 , 通常无法求救 , 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 , 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 “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原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 ,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 导致量刑不当 。
【终审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邓昌犯抢劫罪 , 原审被告人陈邓昌、付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陈邓昌入户盗窃后 , 被被害人当场发现 , 意图抗拒抓捕 , 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 , 然后逃离案发现场 , 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原判决未认定陈邓昌所犯的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 , 系适用法律错误 , 应当予以纠正 。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 , 予以采纳 。 据此 , 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判决陈邓昌犯抢劫罪 , 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犯盗窃罪 , 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二千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
【要旨】
1.对于入户盗窃 , 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 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 ,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 , 可以补充起诉 。
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 , 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 应当提出抗诉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检例第18号)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故意杀人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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