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 四 )


【指导意义】
1.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 , 应当发挥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功能 , 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履行行政非诉执行职能 ,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具有重要作用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和实施等各个环节开展监督 , 针对存在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 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行政决定、正确作出裁定并实施 , 防止对违法的行政决定予以强制执行 ,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 应当注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包括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否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等 。 对于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 人民法院仍裁定准予执行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 防止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 。 对于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 应当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2.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裁定遗漏请求事项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查 , 应当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事项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 本案中 , 市国土资源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项目中包括强制执行13856.06元罚款 , 但区人民法院却未对该请求事项予以裁定 , 致使罚款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方式收缴 , 影响了行政决定的公信力 。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遗漏申请事项的裁定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
3.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 , 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 , 注重以个案为突破口 , 积极开展专项活动 , 促进一个区域内一类问题的解决 。 人民检察院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 , 要注重举一反三 , 深挖细查 , 以小见大 , 以点带面 , 针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受理、审查和实施等各个环节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活动 , 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 。 某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成功办理本案的基础上 , 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 有力推进了全市国土资源领域“执行难”等问题的解决 , 促进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 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 , 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专项评查 , 规范了行政非诉执行活动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


湖北省某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河道违法建设处罚决定监督案
(检例第59号)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河道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要旨】
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 应当查明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是否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 , 对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 , 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履职情形的 , 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 , 湖北省某县村民肖某未经许可 , 擅自在某水库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316国道某大桥下建房(房基)5间 , 占地面积289.8平方米 。 2011年11月3日 , 某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要求肖某立即停止在桥下建房的违法行为 , 限7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 恢复原貌;罚款5万元;并告知肖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期限 , 注明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肖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处罚决定 , 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2012年3月29日 , 县水利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2012年4月23日 , 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 , 裁定准予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肖某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 但肖某未停止违法建设 , 截至2017年4月 , 肖某已在河道区域违法建成四层房屋 , 建筑面积约52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