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湖南省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不依法履职案
(检例第50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督促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 , 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 , 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城房产公司)开发的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开始建设 。 该项目将原定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等作出重大调整 , 开工建设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016年8月29日 , 湖南省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该公司停止第四期项目建设 , 并处以10万元罚款 。 威尼斯城房产公司虽然缴纳了罚款但并未停止建设 。 截至2018年3月7日 , 该项目已经建成1—6栋 。 7—8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始进行基坑施工(停工状态) , 9栋未开工建设 。
【提出检察建议】
2017年7月20日 ,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参与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过程中 , 发现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 。 报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后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 , 2003年4月22日至2017年3月14日 , 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 。 2017年3月14日后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 该建设项目用地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保护范围内 。 经调查核实 ,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等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 , 对当地生态环境、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其中:
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必须重新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但在未重新申报的情况下 , 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导致项目违法建设 , 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未批先建的情况下 , 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 , 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后 , 未进一步采取措施 , 导致该项目1—6栋最终建设完成 , 同时对该项目7—8栋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就开挖基坑的违法行为未责令恢复原状 , 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 。
长沙县环境保护局明知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申报通过 , 却在该项目1—6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盖章予以认可 , 造成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 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
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16日 ,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分别向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和长沙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是建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威尼斯城房产公司未依法停止建设 , 仍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责令对违法在建工程恢复原状 。 二是建议三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理威尼斯城第四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问题 。 三是建议三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该项目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管 , 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