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二 )
凤翔分局针对起诉书 , 提交了对长青能化日常监管的表格及2015年7月以来对长青能化作出的各类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 , 证明已经依法全面履行了对相对人的环境监管职责 。
针对凤翔分局提出的证据 , 出庭检察人员认为 , 其只能证明凤翔分局对长青能化作出了行政处罚 , 但不能证明依法全面履职并实现了履职目的 。 诉讼前 , 长青能化排放仍存在不达标的情况 。
(二)法庭辩论
出庭检察人员指出 , 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凤翔分局未依法监管相对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使用“三同时”的规定 。 长青能化的环境保护设施虽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 但并未同时使用 。
二是凤翔分局初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长青能化违法排放颗粒物的行为作出处理 。 自2015年1月1日起 , 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浓度均超过20mg/m3的标准 , 最高达72mg/m3 。 凤翔分局却未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予以处置 , 直到2015年7月7日才对颗粒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作出《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
三是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运用监管措施督促长青能化纠正违法行为 。 长青能化在收到《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 凤翔分局未采取相应措施作出高限处罚 。
凤翔分局答辩称: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 多次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 , 颗粒物超标排放是由于地方标准的变化 。 2016年3月27日 , 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 , 检察机关无需提起诉讼 。
针对凤翔分局答辩 , 检察机关提出辩论意见:对于长青能化的排污行为 , 凤翔分局虽有履职行为 , 但履职不尽责 。 一是作出的5万元罚款不是高限处罚 。 二是按照相关规定 , 在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 , 依法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 三是2016年3月27日 , 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上线运行 , 但颗粒物排放数据仍不稳定 , 仍有不达标的问题 。 四是诉讼中 , 凤翔分局于2016年5月16日才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行政处罚 , 对长青能化违法行为罚款645万元 。
2016年8月22日 , 长青能化减污设备经评估正式投入运行 ,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 , 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已持续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 2016年12月20日 , 检察机关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 即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
(三)审理结果
2016年12月28日 ,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确认被告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长青能化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
【指导意义】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 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 围绕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者不全面履职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过错、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后果的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政策要求、文件规定等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 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依法履职 。 行政机关未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遭受侵害的 ,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和认定 , 应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依据 , 对照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以是否全面运用或者穷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 ,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为标准 。 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部分行政监管或者处罚措施 , 但未依法全面运用或者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 ,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 , 应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全面履职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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