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原题为_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不全面履职案
(检例第49号)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依法全面履职
【要旨】
行政机关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时 , 虽有履职行为 , 但未依法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制止违法行为 , 检察机关经诉前程序仍未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目的的 ,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 , 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能化)年产60万吨甲醇工程项目建成 , 并经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投入试生产至2014年12月31日 。 2014年11月24日 , 陕西省发布《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 , 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0mg/m3 ,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 长青能化试生产期间 ,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值基本处于地方标准20mg/m3以上 , 国家标准50mg/m3以下 。
2015年1月1日 , 长青能化试生产期满后未停止生产且燃煤锅炉颗粒物排放值持续在20mg/m3以上50mg/m3以下 。
2015年7月7日 , 陕西省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以下简称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 责令其限期改正生产甲醇环保违规行为 , 否则将予以高限处罚 。 长青能化没有整改到位 , 凤翔分局未作出高限处罚 。 2015年11月18日 , 凤翔分局向长青能化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限其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 , 并处以5万元罚款 。 但该企业并未停止甲醇项目生产 , 颗粒物超标排放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 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 。
【诉前程序】
2015年11月下旬 ,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凤翔分局可能有履职不尽责的情况 , 遂指定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 。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长青能化超期试生产且颗粒物超标排放 , 而凤翔分局虽对长青能化作出行政处罚 , 但未依法全面履职 。 2015年12月3日 ,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 建议其依法履职 , 督促长青能化上线治污减排设备 , 确保环保达标 。
2016年1月4日 , 凤翔分局书面回复凤翔县人民检察院称:2015年12月24日对长青能化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 责令该公司限产 。 2015年12月30日作出《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 对长青能化2015年10月至12月间颗粒物超标排放加收排污费 。
针对凤翔分局回复意见 ,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明:凤翔分局作出责令限制生产决定、加收排污费等措施后 , 长青能化虽然按要求限制生产 , 但其治污减排设备建设项目未正式投入使用 , 颗粒物排放依然超过限值 。
【诉讼过程】
鉴于检察建议未实现应有效果 , 2016年5月11日 ,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凤翔县人民法院受理后 ,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 但不宜由凤翔县人民法院管辖 。 经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 , 2016年5月13日 ,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由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管辖 。 2016年11月10日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
(一)法庭调查
出庭检察人员宣读起诉书 , 请求:1. 确认凤翔分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2. 判令凤翔分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 督促长青能化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颗粒物排放符合标准 。
凤翔分局答辩状称其对企业采取了行政处罚、责令限制生产等措施 , 已经全面履行职责 。 诉讼前 , 长青能化减污设备已经运行 , 检察机关不需要再提起诉讼 。
法庭举证、质证阶段 , 围绕凤翔分局是否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 出庭检察人员出示了凤翔分局行政职责范围的依据 ,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8日长青能化颗粒物排放数据等证据 。 证明截至提起诉讼前 , 长青能化湿电除尘系统没有竣工验收并且颗粒物依然超标排放 , 持续给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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