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七 )


监督结果?2017年8月24日 , 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决(2017)1号决定书 , 撤销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 。 2017年8月29日 , 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17)闽0824执8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 并于同年9月25日书面回复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 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
【指导意义】
1. 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 , 应当加强检察监督 。 在清算、破产和执行程序中 , 立法和司法对职工工资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支付;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追索劳动报酬优先考虑 。 正是由于立法和司法的优先保护 , 有的债权人为实现自身普通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 , 与债务人甚至仲裁员恶意串通 , 伪造证据 , 捏造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 , 获取仲裁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 , 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 , 对查实为虚假仲裁的 , 应建议法院终结执行 , 防止执行款错误分配 。 注重加强与仲裁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沟通 , 共同防范虚假仲裁行为 。
2. 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 应当保持对线索的高度敏感性 。 虚假诉讼案件的表面事实和证据与真实情况往往具有较大差距 , 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 , 多存在通谋 , 检察机关要敏于发现案件线索 , 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 本案中 , 检察人员在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虚假仲裁线索 , 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 认真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往来等事项 , 分析当事人的从业、居住等情况 , 有步骤地开展调查工作 , 夯实证据基础 , 最终查清虚假劳动仲裁的事实 。
3.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 , 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 , 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根据《仲裁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定情形包括: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决行为等 。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 , 发现仲裁裁决虚假的 , 应当依法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纠正;发现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犯罪的 , 依法移送犯罪线索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


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6号)
【关键词】
保险理赔?伪造证据?民事抗诉
【要旨】
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 ,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 , 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 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 , 构成虚假诉讼 。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 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 , 查明违法事实 , 纠正错误裁判 。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 , 张某驾驶轿车与熊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 , 致使熊某受伤、车辆受损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熊某无责任 。 熊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 张某驾驶的轿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