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六 )


【关键词】
虚假劳动仲裁?仲裁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要旨】
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 , 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 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 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构成虚假诉讼 。 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基本案情】
2014年 , 王某兴借款339500元给甲茶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贵 , 多次催讨未果 。 2017年5月 , 甲茶叶公司因所欠到期债务未偿还 , 厂房和土地被武平县人民法院拍卖 。 2017年7月下旬 , 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从甲茶叶公司资产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的目的 , 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商议申请仲裁事宜 。 双方共同编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王某兴妻子及女儿等13人414700元工资款的书面材料 , 并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2017年7月31日 , 仲裁员曾某明在明知该13人不是甲茶叶公司员工的情况下 , 作出武劳仲案(2017)19号仲裁调解书 , 确认甲茶叶公司应支付给王某兴等13人工资款合计414700元 , 由武平县人民法院在甲茶叶公司土地拍卖款中直接支付到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账户 , 限于2017年7月31日履行完毕 。 同年8月1日 , 王某兴以另外12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武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同月4日 , 武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 裁定:(1)冻结、划拨甲茶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甲茶叶公司的所有财产;(3)扣留、提取甲茶叶公司的收入 。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7年8月初 ,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 , 在武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甲茶叶公司的拍卖款进行分配时 , 突然新增多名自称甲茶叶公司员工的申请执行人 , 以仲裁调解书为依据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 。 鉴于甲茶叶公司2014年就已停产 , 本案存在虚假仲裁的可能性 。
调查核实?首先 , 检察人员调取了法院的执行卷宗 , 从13个申请执行人的住址、年龄和性别等身份信息初步判断 , 他们可能存在夫妻关系或其他亲戚关系 , 随后至公安机关查询户籍信息证实了申请执行人之间的上述亲属关系;其次 , 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 2013年至2015年底 , 王某兴独资经营一家汽车修配公司 , 2015年以后在广东佛山经营不锈钢制品 , 王某兴之女一直在外地居住 , 王某兴一家在甲茶叶公司工作的可能性不存在;再者 , 检察人员经对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林、曾某秀夫妇进行调查询问 , 发现其长期经营百货商店 , 亦未在甲茶叶公司工作过 , 仲裁员曾某明与其有亲属关系;最后 , 检察人员经对王某福进行说服教育 , 王某福交待了其与王某兴合谋提起虚假仲裁的事实 , 王某兴亦承认其与另外12人均与甲茶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系伪造 , 仲裁员曾某明清楚申请人与甲茶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仍出具了仲裁调解书 。
监督意见?2017年8月24日 ,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 , 指出王某兴、王某福虚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 , 仲裁员在明知的情况下仍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 , 使得王某贵的个人借款变成了甲茶业公司的劳动报酬债务 , 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议撤销该案仲裁调解书 。 仲裁委撤销仲裁调解书后 , 2017年8月28日 , 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武平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 , 指出王某兴与王某福共同虚构事实获取仲裁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 法院据此裁定执行 , 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妨碍民事诉讼秩序 , 损害司法权威 , 且据以执行的仲裁调解书已被撤销 , 建议法院终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