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三 )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26日 , 甲商贸公司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投资公司 , 称双方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 , 约定甲商贸公司购买乙投资公司天润工业园项目约4万平方米的商品房 , 总价款人民币7375万元 , 甲公司支付1475万元定金 , 乙投资公司于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完成上述项目地块的抵押登记注销 , 双方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 协议签订后 , 甲商贸公司依约支付定金 , 但乙投资公司未解除土地抵押登记 , 甲商贸公司遂提出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 , 诉请判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 诉讼标的额分别为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 , 共计2950万元 。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 , 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 , 分别确认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 , 合计2950万元 。 甲商贸公司随即向该法院申请执行 , 领取可供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5年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外人相关举报 , 经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 , 初步梳理出如下案件线索:一是法院受理异常 。 双方只签订有一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 , 甲商贸公司却拆分提出四起诉讼;甲商贸公司已支付定金为1475万元 , 依据当时湖北省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 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案件 , 本案明显属于为回避级别管辖规定而拆分起诉 , 法院受理异常 。 二是均适用简易程序由同一名审判人员审结 , 从受理到审理、制发调解书在5天内全部完成 。 三是庭审无对抗性 , 乙投资公司对甲商贸公司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 , 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 。 四是均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快速执结 。
调查核实针对初步梳理的案件线索 ,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 。 第一步 , 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乙投资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已有40余件 , 总标的额1.3亿余元 , 乙投资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第二步 , 通过银行查询执行款流向 , 发现甲商贸公司收到2065万元执行款后 , 将其中1600万元转账至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的个人账户 , 320万元转账至丙公司、丁公司;第三步 , 通过查询工商信息 , 发现方某系乙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 而甲、乙、丙、丁四公司系关联公司 , 实际控制人均为成某某;第四步 , 调阅法院卷宗 , 发现方某本人参加了四起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第五步 , 经进一步调查方某个人银行账户 , 发现方某在本案诉讼前后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某某之间存在金额达100余万元的资金往来 。 检察人员据此判断该四起案件可能是乙投资公司串通关联公司提起的虚假诉讼 。 经进一步审查发现 , 甲商贸公司、乙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成某某通过受让债权取得乙投资公司80%的股权 , 后因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 , 遂指使甲商贸公司 , 伪造了以上《商品房订购协议书》 , 并将甲商贸公司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 , 由甲商贸公司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被告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 , 企图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 。 该院民二庭庭长杨某某在明知甲、乙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 且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 , 主动建议甲商贸公司将一案拆分为4个案件起诉;案件转审判庭后 , 杨某某向承办法官隐瞒上述情况 , 指示其按照简易程序快速调解结案;进入执行后 , 杨某某又将该案原、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告知本院执行二庭原庭长童某 , 希望快速执行 。 在杨某某、童某的参与下 , 案件迅速执行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