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发布森林禁火令: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禁火期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 , 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如下:
一、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我市的森林禁火期 。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 禁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
三、单位和个人森林禁火期内从事有关活动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杆 。 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
【乳山市发布森林禁火令:1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禁火期】(三)严禁在森林禁火区内野炊、烤火、吸烟以及携带火种、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 需有监护人陪同 , 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 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 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 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
(六)在森林禁火区内采矿、修筑工程设施或从事爆破、勘察、施工等工程建设活动 , 须向属地镇街、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 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 并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 , 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做好防灭火工作 。
(七)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 , 要按规定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报警电话:110、119、6667261(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6651595(自然资源局) 。
乳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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