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院六天身亡,厦门这家知名大医院“三过错”赔偿77万元( 二 )


针对鉴定意见书 ,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提出了异议 。 随后 , 针对医方的异议 ,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进一步的阐明分析 , 分析指出 , 针对该治疗方案中具有试验性质的治疗方案 , 医方必须要让患方充分了解治疗方案和替代治疗方案的获益和风险情况 , 不能采取只告知部分内容的方式 , 影响患方的判断和选择 , 否则只能视为医方未尽到应尽的知情告知义务 。
此外 , 医方在患者术后经会诊采纳心内科、心外科意见 , 使用低分子肝素进行抗凝治疗 。 虽然从心内科、心外科的会诊角度看 , 抗凝治疗建议有其价值 , 但作为神经内科角度还应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如不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 , 风险是再发继发脑梗死致原病情加重 , 而使用低分子肝素抗凝 , 风险则是导致继发脑出血 , 加上原有脑梗死病情 , 会让医疗处理难度达致几乎束手无策的程度 。 对于如此巨大的风险 , 医方未向患方进行明确详实地告知 , 最终病情也向着最大风险结果实际发展 , 说明医方对风险评估存在考虑不周 。
综上 , 针对患者原并不严重的病情 , 却出现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 , 足以证实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 , 所以维持原鉴定意见结论 。
法院判决:医院担责50% , 赔偿77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 ,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案涉医疗行为及其损害后果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 , 根据当时对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虽然医患双方对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 但结合相关病案资料可以看出 , 上述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书面答复意见充分考量了案涉诊疗行为和医患双方沟通的各种因素 , 在慎重斟酌之下指出医院在对老邹的诊疗过程中 , 存在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方案/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足、术前检查应对风险准备不足、抗凝治疗方案风险评估不周等问题 。 鉴定意见对前述问题的认定有理有据 , 鉴定人对医患双方异议的回应针对性强 , 具有充分的专业说服力 。
因此 , 法院对该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 酌定医院对老邹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根据上述认定的责任比例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要求被告医院应赔偿原告客观损失72万多元 。 此外 , 法院酌定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据此 ,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一共应赔偿原告773820.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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