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双十一”商标案开庭 京东、阿里谁该拥有“双十一”( 二 )


另外 , 注册商标是以全文字形式的“双十一” , 但阿里巴巴在使用中多采用“双11”“11·11”等表现形式 , 这不应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 在2015年至2018年间 , 阿里巴巴对涉案商标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 , 故应依法予以撤销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 , 复审决定是针对京东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标实际使用问题作出的 , 不涉及商标显著性的争议 。 经审查 , 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 , 使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使用知晓促销活动时间 , 起到了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 。 被诉决定的作出于法有据 , 应予维持 。
阿里
为创“双十一”已投入巨金
紧接着 , 阿里巴巴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京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
阿里巴巴主张 , 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 。 2009年 , 阿里巴巴首次将“双十一”运用于线上促销活动中 , 于2011年申请商标注册并获批 。 每年的促销活动期间 , 在广告宣传、商家促销协议、店铺装饰等环节 , 阿里巴巴都会将“双十一”字样应用于参与促销活动的产品中 , 使得消费者能够区分服务来源 , 识别促销商品 。
对于“双十一”商标 , 阿里巴巴表示 , 其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 , 每年的推广营销费用巨大 , 这才让购物节具有了如此大的影响力 。 至于商标的具体使用形态 , 不论文字还是数字 , 其呼叫和含义没有区别 , 公司会在不同场景中运用不同方式进行设计 , 以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
阿里巴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决定中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 , 而针对被撤销的部分 , 阿里巴巴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 , 以证明其也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
法庭上 , 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称 , 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 , 指的是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 , 而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均是向消费者进行推广 , 并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 , 这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 , 被诉决定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应予维持 。
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
文:记者 朱健勇 实习生 田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