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必看!成都垃圾分类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权威解读来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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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咋收?
成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 ,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 按照规定 ,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 目前 , 成都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
“《条例》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 对当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 推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 是国际大城市垃圾管理通行做法 , 也是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 ”该负责人说道 。
下一步 , 成都将会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 ,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 适时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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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有激励和处罚机制吗?
《条例》要求 , 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 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 , 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对运营企业采取信用管理 , 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同时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 例如 , 《条例》第68条第2款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 , 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 , 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这一规定旨在激励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 通过参与一定的社会服务活动 , 提升垃圾分类的自觉性 。 ”康琳说 。
此外 , 《条例》还加强对国家限塑令的落实 , 对违反塑料制品减量、违反快递包装减量等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推动解决当前塑料制品污染环境问题;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 , 加强对生活垃圾设施的卫生清洁 ,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 避免环境污染和病媒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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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
《条例》第三十条明确 , 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 , 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在区域 , 管理责任人为该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 , 管理责任人为居(村)民委员会;农村散居区域 , 管理责任人为村民委员会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 管理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 农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 , 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 道路、广场、公园、城镇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建筑或者公共场所 , 管理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 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责任人 。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履行建立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 公告分类投放时间、地点、方式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 , 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 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 , 保障投放设施的正常使用 , 对混投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报告等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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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前端分类扔 , 后端混起收该咋办?
先看硬件 , 成都从2019年开始确定以街道(镇)为单位 , 成建制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 推进“四分类”收集点、投放容器和运输车辆更新改造 。 截至目前 , 已在792个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创建 , 在全市公共机构及1.35万余个小区铺设四分类设施 , 并配备标志统一的四分类运输车2872辆;其中其他垃圾运输车1580辆、厨余垃圾运输车872辆、可回收物运输车266辆、有害垃圾运输车197辆 。
再看软件 , 有了车辆 , 该怎么进一步规范使用?成都结合文明城市测评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标志更新 , 强化分类投放、收运、处置行为引导和工作规范 。 也就是说 , 在运输过程中 , 成都也在推行分类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