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东方时评丨恶意房屋托管亟待快速严肃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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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不满足获取中介费 , 而是以“承租人”或“出租人”的身份 , 收房再出租 , 赚取租金差价 。 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一方 , 因“跑路”等违约现象引发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近期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中心接到不下6起有关房屋托管纠纷的投诉 。 采访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 。 (《工人日报》11月10日)
就采访人员的调查看 , 目前昆明等地市面上房屋托管公司的“坑”真不少而且还不浅 。 比如有的房屋托管公司高价从房东手中收到房子月付租金 , 低价租给房客却收1年租金 , 然后卷款“跑路”;有的托管公司实则为装修公司的外壳 , 更多的是为了赚取装修费用 。 房屋托管公司“跑路”等违约现象引起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 频频引发社会关注 , 亟待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和认真应对 。
稍稍研究不难发现 , 虽然表面上看 , 此次曝光的昆明等地市场上的房屋托管公司 , 与以往的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基本一样 , 都是通过高价从房主手里收房 , 然后低价租给租客 , 使用的也基本都是短期付房主租金、但却长时间收租客房租 , 从而打时间差腾挪资金 , 而且结果都可能是中介(房屋托管)公司最后“卷款跑路” , 导致房主收不到房租、租客没有房子住等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 但从本质上 , 二者却是有着明显差别的 。
以往的房屋中介公司 , 实施的房租“长收短付” , 从主观上其是一种经验模式 , 一开始并无恶意 , 是想以此打时间差腾挪资金和占有市场 , 最终目的是为了提供服务、发展自己 , 并没有主管的恶意 。 如果不是最后暴雷“跑路”恶意损害租客等利益 , 就不存在严重的刑事违法 , 更大层面是一个经营方式优劣与经济纠纷等问题 。
但此次曝光的昆明等地的房屋托管公司 , 其从一开始就怀有恶意 , 即是以房屋托管和“长收短付”等为幌子 , 手段是以高价收房欺骗房主把房子委托给他们经营租赁 , 然后以低价吸引租客与其交易租房 , 直接目的和最终结果就是诈骗房主和租客钱财等 , 而且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钱财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 涉嫌诈骗罪 。
我国刑法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诈骗罪 。 研究此次昆明等地的房屋委托公司的作案手法 , 无疑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还需要指出的是 , 此次昆明等地的房屋委托公司实施的“长收短付”违法行为 , 其损害的不仅是直接房主、租客等的利益 , 破坏地方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 而且在更大范围对国内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一个很坏的失范 , 恶劣影响不可谓不大 。 毫不客气一点说 , 以往的中介公司实施房屋“长收短付” , 更多的只是一个房屋租赁经营手段和方式的经济问题 , 而此次昆明等地的恶意房屋委托 , 直接把这当成了实施违法违规的幌子和遮羞布 , 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司法刑事问题 , 不可同日而语放在一个层面比较和处理 。
这就警示地方有关方面 , 对待昆明等地房屋委托公司恶意实施的“长收短付”违法行为 , 必须从刑事的角度进行快速立案和严肃查处 , 绝不放过、轻纵一个违法者 , 防治一个老鼠坏一锅汤 , 既维护具体房租、租客利益和地方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 也为全国更大范围的房屋租赁市场营造健康的经营秩序 , 促进国内租房租赁市场尽可能又好又快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