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客户端|卡在手里却被盗刷,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凌晨 , 云南嵩明的赵某在家中睡得正香
突然 , 银行连续发来多条交易短信
她怎么也想不到
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一瞬间 , 卡里的20多万不翼而飞……
人在家中躺 , 钱从卡里“飞”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 , 赵某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通知短信 , 显示自己的借记卡发生了多笔异国交易活动 , 共支出209541. 77元 。 当日7点 , 赵某发现短信便立即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 , 并报警处理 。
随后赵某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交易明细清单 , 与银行协商赔偿 , 但银行拒绝赔偿 。 于是 , 赵某将银行诉至嵩明法院 , 要求赔偿存款损失209541. 77元及利息 。
人民日报客户端|卡在手里却被盗刷,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文章图片
【人民日报客户端|卡在手里却被盗刷,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银行:你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
赵某认为 ,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 , 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 要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 。
而银行则表示 , 赵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 , 曾经出现过其密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 被他人操作而锁定的情形 。 由此我们可以推定 , 赵某在使用过程当中 , 对其自身设置的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 。 因此对本次的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 , 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法院:银行全赔 , 还要计算利息
嵩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 , 原告与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
在本案中 , 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8月6日原告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 , 本院认为 , 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 , 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 , 且交易地在境外 , 而原告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 , 便于清晨7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 , 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 , 原告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原告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 。 而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 , 原告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 。 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原告就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下 , 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
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 , 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 , 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 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 。
此外 , 被告银行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 ,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被告银行应先行向原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 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 本院予以支持 。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 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209541. 77元 , 及该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后银行上诉至昆明中院 , 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案中 ,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卡产生的境外交易非赵某所为 。 同时 , 案件中无证据证明赵某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 , 故应认定该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漏洞所致 , 赵某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当然 , 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 , 都要由银行担责 。 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 , 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 , 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 , 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 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 (素材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