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 华为陷商标争夺战,晚了46天( 二 )


在发现HiAI商标被亮风台“抢注”之后 , 华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亮风台注册的HiAI第26602286号商标宣告无效 。
华为认为 , 亮风台的行为属于《商标法》(2014年)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 ,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
但亮风台认为 , 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完全系善意:Hi , 是英文“你好”的意思 , AI是人工智能英文ArtificialIntelligence的缩写 。 Hi与Ai并非臆造词汇 , 均具有正面意义 , 同业者共同想到的可能性极高 , 不应因原告的庞大体量及市场影响力而受到特别优待 , 否则 , 难免有违市场自由竞争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1日作出裁定:不支持华为关于亮风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主张 。 但认为 , 亮风台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 , 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7类商品上进行注册 , 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 因而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 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
澎湃新闻比对亮风台HiAI商标的注册信息 , 其被“无效”的商品种类是: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图像扫描仪商品 。
中国青年网 华为陷商标争夺战,晚了46天
文章图片
华为夺回部分HiAI商标
亮风台仍然享有HiAI商标权的商品种类是: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 。
这意味着 , 华为要求对亮风台HiAI商标宣告全部无效的主张并没有成功 。
争相布局HiAI , 律师:同类商品共用商标对发展不利
华为不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 于今年6月4日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华为认为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商品项 , 与华为HiAI商标使用的移动计算架构在实际应用中关联度强 , 也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 所以 , 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 , 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
第三人亮风台则认为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的HiAI商标商品项 , 与被华为申请无效掉的不是类似商品 , 且华为提交的证据 , 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HiAI 。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 , 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 , 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在亮风台申请HiAI商标之前 , 华为确实在移动计算架构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 , 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 , 华为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这三类商品中也使用了 , 所以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
针对这个判决结果 , 一位华为内部人士告诉澎湃新闻 , “华为正在与亮风台协商 , 毕竟是合作伙伴” 。
澎湃新闻查询中国商标网信息发现 , 伴随着无效申请、行政诉讼 , 华为与亮风台因为HiAI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多个种类展开了一系列布局 。
自2018年7月华为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后 , 亮风台公司开始在41、35、38、42、45等多类商品上申请HiAI商标或含“HiAI”的英文商标 , 共9个;而华为也在45?35、42、41、38等多类商品上申请HiAI商标 , 还申请“HiAIENGINE”“HiAIFOUNDATION”等商标 , 共达40余个申请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物所知识产权律师刘彬说 , “这个案例说明 , 关于商标的争夺 , 双方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状态 。 实际情况确实是 , 亮风台商标被保留的商品类别 , 与华为申请无效掉的商品类别非常相近 , 都涉及AI科技类产品 , 双方稍不注意就可能越界侵犯对方权益 , 容易导致纠纷产生 。 争议商标流入市场 , 对争议各方的发展并不利 , 也给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