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借条被撕毁?欠款人去世,债主拿复印件要求其子女还钱败诉
海安市民赵林(化名)生前向同组村民李云(化名)借过几次钱,总数达到20余万元,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赵林因病去世后,李云拿着借条复印件诉至法院,要求赵林的子女偿还债务。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了李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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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借条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案件承办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对出借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给出了建议。
借条被借款人儿子撕毁?双方各执一词
赵林与李云是同组村民,2011年8月,赵林向李云出具了一份20万元的借条。2012年1月、10月,赵林又先后向李云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元、4000元。
2017年6月,赵林因病去世。两年后,李云将赵林的3名子女诉至了海安法院,请求归还借款20.9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2011年、2012年的3份借条复印件作为证据。
【扬子晚报|借条被撕毁?欠款人去世,债主拿复印件要求其子女还钱败诉】那么,本案为何借条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
法庭上,李云辩称,当初赵林去世后,其在祭奠时去赵家要钱,原件被赵林的儿子撕掉了。对于李云的说法,赵林的子女们并不认可。他们承认当初李云确实来祭奠过赵林,但坚称不存在要款及撕毁借条原件的情况。
法院:书证应提交原件,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2日,李云曾向赵林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李云身边没有赵林以前的任何借条。特此说明!”。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该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对其不予认可。原告声称借条原件被被告撕毁,但其事后未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反映,明显与常情不符,同时这份无借条的说明,亦与原告的主张相悖。
据此,海安法院认定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告主张赵林向其借款20.9万元的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云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复印件为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佐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出借人一般会将借条返还或销毁。故如果只有借条的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借款这一事实,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将会承担败诉责任。”
刘昌海提醒,出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原件,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韩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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