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判刑?!松滋一男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
_本文原题:判刑?!松滋一男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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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院判决
明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近日
松滋市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案
被告人张某某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张某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人 , 2018年12月11日 ,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7994880元及利息 。 判决生效后 , 张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 随即 , 刘某向松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过程中 , 松滋法院向张某某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 ,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而张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 此后 , 法院决定对张某某罚款9万元 , 并邮寄送达 , 张某仍然拒不执行 。
与此同时 , 松滋法院查明张某某名下有2处房产、3辆汽车 , 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 , 他还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 , 去年1月至6月间 , 他使用其朋友银行卡支出82438元 , 均可认定张某某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 。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 , 家属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产通过拍卖方式出售 , 已偿还刘某3673065元 。 案件审理中 ,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将所有的宝马车交付刘某抵付债务20万元 。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 , 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 负有执行义务而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 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 , 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其执行义务 , 依法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来源:荆州日报客户端
【潇湘晨报|判刑?!松滋一男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编辑:黄德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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