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被判刑( 二 )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 , 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 ”
侮辱、诽谤行为都侵害公民人格尊严 , 二者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侮辱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 公然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而诽谤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 , 贬损他人人格 , 破坏他人名誉 。 本案中 , 被告人在网上对江秋莲公然谩骂、恶毒攻击 , 属于侮辱;编造无中生有的情节散布 , 属于诽谤 。 法院对其以侮辱罪和诽谤罪数罪并罚 , 是准确的 。
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运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规制 , 其中刑事手段最为严厉 , 是针对情节严重的侮辱、诽谤行为 。 在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中 , 被告人所传播信息点击量或被转发次数 , 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依据 。 本案中 , 被告人在网上发表多篇文章 , 点击量少则数千 , 多则数万 , 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非原创”“跟风”不是脱罪理由
【男子网上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被判刑】上海二中院认为 ,
随着自媒体的普及 , 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 , 信息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 。 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 , 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如其言行不当 , 构成犯罪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文章图片
央视热评认为 ,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 , 网上发言是“自由的” , 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说、不便说、不敢说的话 , 可以到网上说 。 本案被告人与江歌母女素不相识 , 却根据自己的认知、好恶对母女肆无忌惮地侮辱、诽谤 , 因此获刑乃咎由自取 。
被告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辩解:自己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 , 并非原创;诽谤江歌“情杀”系其在看了网络言论分析后跟风参与发表了看法 。 但刑法评判的是其行为及后果 , 至于“非原创”“跟风”并不关键 , 更不是脱罪的理由 。
从上诉状内容看 , 一审获刑后 , 被告人已有悔意 , 对江秋莲表示歉意 , 希望通过经济赔偿与江秋莲和解 。 但那些侮辱人格的污言秽语 , 那些无中生有的谣言 , 就像泼出去的水 , 已经泼在受害人身上 , 无法收回 , 除非被伤害的江秋莲选择原谅撤回自诉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 网络发言和现实中说话一样 , 也要遵守法律边界 , 避免步本案被告人的后尘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
央视新闻、@上海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