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河北清河劝架者被背后追击,一次推挡致对方倒地死亡获刑12年( 二 )


2020年8月26日 , 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 采访人员经对比之前的起诉书发现 ,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细节中 , 有两点较为不同 。 一是 , 法院认定“郁某(被朱某强打倒)起来之后 , 站在一楼大厅假山处 , 王红顺经过郁某身边时打了郁某一拳 , 后双方在一楼大厅内发生了互殴 , 先是郁某压在王红顺身上 , 后王红顺接着又反过来把郁某压在身下出于优势 , 并一直不断地用拳头打击郁某头部 , 用包着手机的衣服外套抡打郁某头部”;二是 , 法院认定“王红顺走出亿力大厦后 , 往前走的同时不时回头看 , 在大厦大厅门口南侧的坡道处向南走并回头 , 看见郁某追上要打王红顺时 , 王红顺转身停住面向郁某的方向用右胳膊正面迎击郁某 , 将郁某打倒在地昏迷” 。
谈起这两个细节 , 王女士愤愤不平 。 其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王红顺离开大厅时虽然与郁某相遇 , 郁某手指外面欲继续找朱某强 , 王红顺还是在劝阻不要再打架 , 并非是法院认定的“王红顺经过郁某时打了郁某一拳” 。 明明是郁某把王红顺从门外拉拽入大堂 , 先是推倒 , 接着是拳打王红顺头部 , 再接着是脚踹王红顺头部 , 法院却仅写为“郁某压在王红顺身上” 。
至于最后的推挡 , 王女士补充到 , 王红顺离开过程中 , 左顾右盼是走路正常表现 , 却被法院写为“不时回头看” 。 面对突然几秒钟袭来的追击 , 王红顺根本没有考虑的时间、空间 , 对于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王红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2年 , “一家人无法接受 , 太冤了!”
被害人失误or意外事件?
在一审庭审中 , 被害人郁某家属的诉讼代理人郭留顺、齐增林认为 , 被告人王红顺非法抢走手机并非法占有 , 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 应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王红顺采取持续控制被害人的财产和证件行为挑拨、挑衅被害人 , 继而对被害人进行侵害 , 属于防卫挑拨 , 不属于正当防卫;王红顺作为壮年男子对被害人在大厅内、外两次实施打击 , 符合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过轻 。
而被告人王红顺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在庭审中 , 首先对王红顺是在郁某持有手机打电话叫人时应急才拿走手机 , 并在案发后及时交还被害人 , 这足以证实王红顺并没有占有财产的故意 , 也证实郁某根本没有索要手机的行为 。
其次 , 其认为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 在性质上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 具体分析分析如下:从案发的四个现场来看 , 被告人王红顺均没有主动参与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或过失;面对被害人从后方追击 , 所处的环境是门口的斜坡 , 且从高到低 , 而且不平 , 被害人倒地应当有此客观方面的因素;从监控视频看 , 被告人王红顺在最后接触被害人的一瞬间 , 其应对、闪推 , 皆出于本能反应 , 根本不可能 , 也没有充分时间来作出有效的应对;从第三个案发现场看 , 被告人王红顺已经制服被害人后已经离去 , 此时可见被告人只有防卫的意图 , 没有积极追究被害人伤害的故意;王红顺行为的意图只是躲闪 , 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 , 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完全出乎王红顺意料之外 。
另外 , 殷清利还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其重大失误造成 。 即本案被告人并未实施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在导致被害人死亡发生的多重原因中 , 被害人自身失
青年法学家黄博清曾撰文指出 , 对此类案件 , 要求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失误行为及其后果迅即作出预断和适当反应 , 在通常情况下是存在相当困难的 。 基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基本精神 , 对于此类行为在刑事上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 在民事上依因果关系判定被告人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 对于当事人及社会来说 , 足可起到警戒与弥合作用 。 相反 , 如果让被告人为主要因他人自身失误所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 则有悖于刑法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