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趣谈|酒店惊魂!睡梦中,凌晨窗外伸进一只手


最近 , 方女士夫妇入住杭州和颐至酒店 , 凌晨时一只手从窗外伸进撩窗帘 , 幸好方女士及时发现 , 其丈夫大喝 , “是谁 , 在干什么?”窗户外的人仓皇而逃 。 酒店方并不配合方女士夫妇查明情况 , 后来公安机关介入 , 发现是住在隔壁的一名男子 。 酒店方表示愿意赔偿10倍房价 , 方女士夫妇因不满意酒店的态度 , 要求赔偿两万 。
小明趣谈|酒店惊魂!睡梦中,凌晨窗外伸进一只手
本文插图
酒店管理不能如此疏忽大意
该事件的发生源于酒店方的管理漏洞与房间设施上的安全隐患 , 方女士的房间窗户外是一个大露台 , 与其他房间 , 楼道尽头的门相连 , 而且窗户只用了一颗螺丝来限制位移 , 外人很容易通过窗户进入房间 。
酒店管理方作为安保义务人 , 对于入住酒店的客人负有安保义务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酒店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这只手”涉嫌犯罪
据方女士所述 , 酒店保安已经控制住了该小伙子 , 小伙子陈说 , 晚上看了群演、KTV , 没有忍住 , 因为方女士的丈夫大多在医院照顾病人 , 很少回酒店 , 于是去扒了方女士的窗户 。 然后酒店保安说 , 你不能这样说 , 会出大事的 。 后来小伙子再也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
如果方女士所述属实 , 那么这个小伙子主观上有侵犯方女士的意愿 , 客观上也实施开窗户的行为 , 涉嫌强奸罪 , 开窗户的行为是否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 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对受害人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 个人认为 , 方女士当的丈夫当时睡在旁边 , 小伙即使打开了窗户 , 也不会对方女士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 所以开窗户的行为只能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 如果方女士是一个人在房间睡觉 , 那么小伙打开窗户的行为就已经对方女士的安全造成了危险 , 即使方女士及时发现 , 一个弱女子也很难抵挡住一个年轻小伙的侵害 , 此时 , 开窗户的行为应认定为实行行为 。
小伙子听到呼喊后逃离 , 并不是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的想法 , 应认定为“欲达目的而不能” , 属于未遂犯 , 综上按照方女士的描述 , 小伙属于强奸罪预备阶段的未遂犯 。
保安涉嫌包庇罪
酒店保安说 , 你不能这么说 , 会出大事的 。 该行为客观上帮助小伙隐匿了罪证 , 其主观上是为了“大事化小” , 帮助小伙逃避刑事处罚 , 不影响酒店的声誉 , 该行为成立包庇罪 。
保安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犯罪 , 酒店能否成立单位犯罪呢?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 , 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 。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 , 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 , 否则 , 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 。 保安只是酒店的一名普通员工 , 虽然其犯罪行为是为了单位利益 , 但不是由单位意志所支配 , 此时不宜认定为酒店构成单位犯罪 。
方女士要求酒店赔偿两万元精神损失是否合适?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一般来说 , 只有造成了被侵权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 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 , 方女士并未受到“严重”的损害 , 且2万元的数额比较高 , 如果诉讼到法院 , 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 。 但个人是支持方女士的 , 酒店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 , 在赚取利润的同时 , 保障客人的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 如果发生这么严重的事情都不能让其得到严厉惩罚 , 不足以让其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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